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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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4〕34号|2014-04-14发布|2014-04-1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4〕3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4月1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
问: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和列报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如果保险公司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本金的2倍,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资本金2倍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二)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基准额,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基准额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三)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长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相应的项目“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和“高现金价值产品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
附件:最低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行次
期末数
期初数
一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
分入保费
分出保费
自留保费
营业税及附加
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
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
最低资本A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
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
最低资本B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二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负债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负债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三
长期人身险业务
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的期末责任准备金
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
其他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未超过基准额,(25)=(22)4%+(23)4%+(24)4%;
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超过基准额,(25)=(22)4%+(23)6%+(24)4%
投资连结及变额年金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
高现金价值产品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
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
非保险合同的保单的最低资本
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未超过基准额,(30)=(26)1%+(27)4%+(28)4%;
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超过基准额,(30)=(26)1%+(27)6%+(28)4%
死亡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额
死亡保险责任的最低资本
健康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额
健康保险责任的最低资本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额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最低资本
其他险种的风险保额
其他险种的最低资本
长期险最低资本
四
最低资本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