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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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14〕64号|2014-05-14发布|2014-05-14实施|现行有效
汇综发〔2014〕64号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4所列报表,由通过纸质报表报送调整为通过报表系统报送。其他内容仍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报表系统,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报表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报表系统。
保险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访问报表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三、保险机构通过报表系统填报电子报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经总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送报表,并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报表系统;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保险机构填报电子报表,仅报送本级机构自身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下级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信息。
四、外汇指定银行报送《通知》附件1,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一家分行汇总全辖信息后统一向所在地分局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报表系统。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等相关规定,将保险机构的涉外收支、境内划转、结售汇和外汇账户等信息向总局报送。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代码为1601,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外汇账户的代码为1602,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代码为2102。保险机构定期存款外汇账户,按照上述3类代码进行报送。
六、各分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地区上季度办理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情况表》和《保险机构本外币转换审批情况表》的格式通过报表系统进行填报。
各分局填报《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情况表》和《保险机构本外币转换审批情况表》的保险机构代码一栏,对于已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填写其金融机构标识码;对于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可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
七、报表系统上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6月20日前,保险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已报送的纸质报表,通过报表系统填报2014年1季度相应的电子报表;各分局通过报表系统填报所辖地区2014年1季度的保险机构审批情况电子报表。
(二)自2014年2季度起,保险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仅通过报表系统填报电子报表,相应的纸质报表停止报送。各分局按本通知规定通过报表系统填报审批情况电子报表。
(三)保险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电子报表。外汇局应按规定做好有关报表的审核工作,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及时退回保险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新报送。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36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