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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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保监发〔2013〕88号|2013-11-21发布|2013-11-2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3〕88号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摸清我国保险业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组织结构、从业人员、主要经济指标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时间要求和普查方法
保险业普查内容为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具体普查表详见附件。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保险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
12月31日。
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的规定,保险业法人单位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视同法人单位是指保险公司下属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二)《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单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保险公司下属视同法人单位。
《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包括:保险公司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此外,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还需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使用移动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的相关普查数据资料。
四、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分别成立经济普查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的经济普查机构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成立经济普查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
五、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
(一)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并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汇总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
(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普查工作。
(三)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普查数据资料。
(四)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全部普查对象利用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拍照,并组织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填报《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五)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负责提供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并保障平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六、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组建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进行广泛宣传;实施单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保险业单位名录;召开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动员大会,部署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和下发保险业普查方案,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数据资料采集、处理阶段(2014年1月
2014年3月)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审核和汇总,总公司审核确认后统一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本公司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确认后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集团本级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确认后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对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填报、审核和汇总后报所在地保监局,由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审核确认后统一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汇总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
(三)普查数据资料评估和上报阶段(2014年3月
2014年4月)
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通过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复审、评估和确认。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对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和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最终审核和确认后统一报送国务院经普办,并由国务院经普办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4月
2015年5月)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资料整理、入库、开发运用等工作,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七、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一)确保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要及时更正。如在2013年8月1日
12月31日期间有新增单位,需在单位名录基础上进行增补。
(二)确保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填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填报普查表,相关普查数据应当与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确保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审核工作的质量。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审核,保证无误后才能进行汇总和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质量检查。
八、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开发应用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发布。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发挥普查数据资料的价值和效益。
九、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对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工作、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评选保险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十、其它事项
各保监局应向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各级分支机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保险业经济普查相关文件下载地址如下:
附件:
1.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4.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
5.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
6.主要指标解释
7.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电子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