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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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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人教〔2006〕437号|2006-05-17发布|2006-05-17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人教〔2006〕437号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国有保险公司实际,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薪酬分配秩序,建立薪酬与职责相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实现国有保险公司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公司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切实提高对规范薪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对照检查本公司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指导意见》精神的,应进行调整予以规范。
三、各公司须于6月底前向我会报送2006年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薪酬分配方案和职务消费预算;公司负责人申报2005年度个人全部货币性收入。
四、在贯彻《指导意见》的同时,各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在《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薪酬分配秩序,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的管理,建立薪酬与职责相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现就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原则
(一)
坚持责、权、利统一,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
坚持宏观管理并联系公司实际,达到政策指导性与具体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三)
坚持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倡导奉献和创业精神。
二、人员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是指:
(一)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中国再保险
(集团)
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上述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
中国保险
(控股)
有限公司
(香港中国保险
(集团)
有限公司)
领导班子成员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薪酬水平
(一)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总体水平应主要依据公司经营业绩、规模、发展阶段、所在地区行业内平均水平四方面因素来确定。每年薪酬发放的具体标准应考虑上年度实现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主要指标。薪酬总体水平的增长应低于公司效益的增长。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当年不得新增绩效年薪。国有保险公司海外机构的薪酬政策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规定,薪酬水平可考虑跨地区经营的实际情况。
(二)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主要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确定。负责人与职工的薪酬水平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属港澳台胞和外国籍的,其薪酬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
公开招聘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薪酬。
四、薪酬构成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一般由基薪、绩效年薪、福利计划三部分构成:
基薪是薪酬中固定的部分,主要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平均工资、本公司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是薪酬中活的部分,必须与经营业绩挂钩,按与基薪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水平。基薪可按月发放,也可按年度发放。绩效年薪应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年终按70%发放,其余部分离任(无任期的按三年)审计后发放。
福利计划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所有津补贴和以非货币形式给予的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
从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出发,条件成熟的公司,可考虑建立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在薪酬构成中设置中长期激励项目。
五、领薪方式
(一)
国有保险
(集团)
公司负责人薪酬由
(集团)
公司总部集中管理和发放。在子公司任职,且承担工作以子公司为主的,经公司研究报保监会审核,可从子公司领薪。
(二)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只许在一处领薪,不得多头领薪。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公司兼职的,所在兼职公司给予的薪酬(包括各种补贴、股权及其红利)须上交(集团)公司。
(三)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退出领导班子后经组织批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薪标准不得高于在岗时的基薪,不得继续享受绩效年薪
(已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除外)
。公司负责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执行国家和企业退休政策。
六、职务消费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监督审核。职务消费情况应在股东(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公布。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司负责人不得从公司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
七、监督管理
(一)
国有保险公司须于年初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薪酬分配方案和职务消费预算。年底报送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薪酬方案和职务消费的执行情况。股份制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后,报保监会备案。公司负责人须于每年初向保监会申报上一年度个人的全部货币性收入。
(二)
保监会定期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三)
国有保险公司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加快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薪酬委员会作用,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规则,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生产要素相一致的公司内部分配机制。
(四)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为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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