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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8〕112号|2008-12-05发布|2008-12-0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8〕112号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放薪酬。要严格执行《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2008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三、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
四、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公司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如实向保监会报告。
各公司要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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