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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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8〕1号|2008-01-10发布|2008-01-1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8〕1号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生猪疫病扑杀政策的衔接工作
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补偿标准与能繁母猪保险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只要投保人持有能繁母猪有效保单和政府扑杀能繁母猪补贴证明,保险公司应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
二、整合资源,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各公司要切实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和社会资源两个资源,力争做到“应保尽保”。一是要整合内部资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二是要整合社会资源。要切实贯彻落实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加强与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服务生猪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内控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公司要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并在主要营业场所公示。要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明确理赔时限,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理赔工作,坚决杜绝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保险期间内,能繁母猪出现疫(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和政府扑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理赔或补偿。
四、严格实行单独核算,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公司要不断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和管理制度,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应设定单独险种代码,在承保、理赔、财务、再保等管理系统中实现单独记录和处理。单独核算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公司要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经营情况统计周报制度,并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上报能繁母猪保险专项财务报表。2007年度能繁母猪保险专项财务报表应于1月31日前上报。
五、加强协调和监管,为能繁母猪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保监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切实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各保监局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出现的理赔纠纷,保监局应积极协调当地试点保险公司予以解决。对条款中确有歧义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实效
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张贴画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及现场会、培训班等形式,通俗易懂的宣传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以及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保费构成、理赔程序等。特别是要让能繁母猪保单持有者了解国家关于政府扑杀保险赔偿的新政策及相关程序。
对能繁母猪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保监局、各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汇报。对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保监会将适时进行督导。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