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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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01-19发布|2004-01-19实施|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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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吴定富主席在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2003年要努力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抓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尽早发布实施。制定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准则的总体框架。……”
2003年3月2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开启了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新一页。
半年多来,1号令运行良好,有效地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也开始显示积极的预警作用。但是,1号令在资产认可标准方面的规定较为概括,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03年7月,经会领导批准,财务会计部正式启动了固定资产准则研究项目,并成立了由高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专家组成的课题组。课题组对我国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同时,研究了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文献和理论研究成果,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准则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是第一个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监管会计准则”),因此,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也深入研究了我国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内容、制定思路,以及具体准则公告的体例、格式等问题,初步确立了我国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体系的初步设想
(一)名称
我们将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的名称定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一是,通常所说的监管会计准则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等的认可、计量和披露的规范,它是编报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除了监管会计准则之外,编报规则还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监管指标的计算等内容,因此,“编报规则”一词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其规范的内容。二是,1号令中已经采用了编报规则一词。1号令第十条规定,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三是,我会已经以编报规则的名称发布了问题解答第1号(保监发【2003】121号)。四是,可以避免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混淆。
(二)编报规则体系的构成
按照我们设想,编报规则是一个由准则公告和问题解答等组成的体系。准则公告主要是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每个准则公告都有一个实务指南,实务指南主要是对准则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规定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以提高准则公告的操作性。问题解答主要是对准则公告在具体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对尚未规范的新事项作出临时性的规定。此外,今后还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编报规则体系的结构和组成内容。
(三)监管会计准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协调
监管会计准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目标不同,前者旨在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提供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信息;后者则主要满足以投资者为主的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提供不同期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一根本差别导致两者在许多原则和方法上有很大区别。但是,考虑到我国会计制度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也一直是以满足会计制度要求为导向的,因此,在制定监管会计准则时,只要目前的会计制度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并且不与偿付能力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形成直接冲突,我们就尽可能地借用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管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又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减少公司的信息处理成本。在行文上,只要与目前会计制度相同的内容,准则公告就不再重复,以节省篇幅。
三、规范的内容和体例
(一)规范的内容
本公告规范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在同一公告中规范三项资产,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与固定资产密切相连,在同一公告中规范可以有效提高公告的效率和效果。
(二)体例
在体例上,本公告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包括:引言、定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固定资产认可标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评估增值、计算机软件、披露和附则。
实务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人员理解准则公告的内容,提高准则公告的操作性。因此,在体例上基本采取与准则公告一一对应的方式,对准则公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规定了明细表的统一格式,并比较了准则公告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准则公告与现行规定之间的差异。
四、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1号令对固定资产认可标准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此项规定直接沿用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8】8号)的规定,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未考虑各类固定资产变现能力的差别,也未考虑不同公司经营业务的区别。因此,本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一)分类认可固定资产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变现能力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地区)也都对固定资产采取分类认可方法。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基本上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该分类与固定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相关性较小,而且,在前期调研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建议应当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化。因此,本公告在尽可能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分类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变现能力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使之更能反映资产的风险性质和变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认可标准。
(二)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确定改为与准备金挂钩
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挂钩基础主要有负债(准备金)、资本和盈余、其他认可资产三种。英国主要采用与负债挂钩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美国主要采用与资本和盈余、其他认可资产挂钩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在三种挂钩基础中,其他认可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依赖于每一项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这种挂钩基础只能用于极个别资产,否则,其他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就无法确定;资本和盈余属于股东权益,不能反映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资产结构;负债(准备金)能够反映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风险,与负债(准备金)挂钩,符合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对寿险公司更为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公告选择按照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
(三)不同业务性质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最高认可金额
由于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其资产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固定资产在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资产结构中的比例应当不同,其最高认可金额的比例也应当不同。例如,本公告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综合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8%。
(四)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
本公告规定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也只是对每类固定资产规定一个折旧年限范围,这就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二是,虽然1号令和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做了规定,资产减值也客观存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少有公司计提或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三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折旧年限,而是只能规定统一的最高折旧年限。因此,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最高折旧年限基本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的下限,这样既不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冲突,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公司不计提减值准备而虚增认可资产。
(五)规定了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保险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比较相近,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本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同时,考虑到,对于某些固定资产(如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运用直线法可能无法准确计算折旧。因此,本公告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则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计算折旧,但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说明未采用直线法的原因。
(六)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
本公告增加了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规定,但规定不能以评估价值直接调整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房地产的认可价值,而是要分别确定和列报房地产与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因此,在确定固定资产认可价值时,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和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基于此,本公告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并按照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1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未明确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以及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因此,本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
(一)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
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会计制度规定,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实际上,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的能力没有差别,其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也应当一致。同时,考虑到实务中,部分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确实无法确定。因此,本公告对于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两种可以选择的认可方式:
1.如果不能单独区分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
2.如果能够区分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
同时,为了避免保险公司随意选择该类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本公告规定该类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二)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与固定资产相同,由于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单独确定和列报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导致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认可价值的计算。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方法。而且,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六、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是流动性相对较低、风险相对较大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准确反映其真实的认可价值。美国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
Principles)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隔5年对不动产评估一次,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房地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问题解答第1号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评估增值的认可和列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与1号令的衔接上有不明确之处。因此,本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2.由于各公司之间房地产规模有很大差异,在准则公告中规定统一、合理的评估时间比较困难,因此,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即在要求保险公司评估时,对具体公司和具体事项规定具体的评估时间。
3.为了避免公司对房地产评估的随意性(例如,只评估发生增值的房地产),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4.根据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且不受房屋最高认可金额的限制。如果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5.保险公司应在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下增加“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单独列示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以反映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6.尽管单独认可和列报评估增值,但评估增值实质上是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一部分,因此,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应资产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七、计算机软件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美国法定会计原则认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操作系统软件变现能力较强,应当确认为认可资产,但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其最高认可金额为资本和盈余之和的3%。
从单项资产来看,计算机软件的变现能力较差,但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软件建设将有助于提高整个公司的风险抵抗能力和经营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因此,本公告规定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为认可资产,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又设定了两个限制性规定:
1.该类计算机软件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实收资本(股本)和公积金之和的1%;
2.该类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5年。
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直接将该软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均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作的,基本上无变现能力。因此,本公告规定这三类软件为非认可资产。
八、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除了要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软件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和明细表中披露这三项资产的相关信息。认可资产表附注主要披露重要监管会计政策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认可资产表的事项等内容;明细表主要披露各项资产的期末认可价值、最高认可金额、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等信息,明细表与认可资产表在金额上存在勾稽关系。
美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房地产价值变动情况,均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每一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取得时间、取得成本、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等信息。本公告直接借鉴了以上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调整,在实务指南中规定了明细表的统一格式。
九、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初保险公司向我会报送的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不需要按本公告编报。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可以使保险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熟悉、掌握准则公告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保证法规执行的质量。
附件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