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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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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10号|2004-01-30发布|2004-01-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4〕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职责,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保监会“三定”方案,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保监会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三、中国保监会在工作中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作风清正廉洁、实现政务公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规范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全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中国保监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全会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主席助理受主席委托,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分管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
五、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委务会。
六、主席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主席指定的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职责,主持工作。
副主席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主席或者主席指定的其他副主席代行其职责。
七、办公厅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八、中国保监会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九、有关保险的规章制定、市场调控、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主席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相关行业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委进行协调研究,争取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报国务院裁定。
十、各部门提请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或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派出机构以及党的关系和领导班子归保监会管理的保险机构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决策,根据需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根据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而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十五、要加强对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第五章
行政监督
十六、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十七、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八、接受群众的监督。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会领导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高度重视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保监会工作人员的监督。
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中国保监会网站建设,利用网站和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十九、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中国保监会及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人大、国务院审议发布的法律、法规和以保监会名义制定的规章、计划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事项,形成保监会年度工作安排。
二十二、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保监会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保监会报告执行情况。保监会办公厅适时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主席办公会议。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主持。主席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讨论决定中国保监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四、委务会议。
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规划;讨论中国保监会的重大事项;通报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问题;讨论通过以中国保监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其他事项。
二十五、专题办公会议。
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和处理中国保监会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中国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修改我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各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由办公厅统一登记、分办,各部门不得直接接收应以保监会名义办理的公文。
各派出机构必须以单位名义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文件,不得直接向中国保监会各职能部门行文。
二十八、公文审批按中国保监会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以中国保监会名义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其中“请示”原则上由主席签发,由分管副主席签发的,应注明主席已阅。需要其他部委会签或共同上报的文件,要主动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中国保监会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再上报国务院。
下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分管会领导签发;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报主席核发。与有关部、委、办、局会签的文件,一般按对等原则,由主席或分管会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分管会领导应报主席核发。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会领导核发。
除办公厅外,中国保监会各职能部门不得对各保险机构、各派出机构及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但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的相关部门行文,内容仅限于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
二十九、要实现公文运转的精简高效,没有必要发文的坚决不发;要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印章管理
三十、办公厅和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制印章,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
三十一、中国保监会印章、套印和印模以及电子印章由办公厅负责管理,各部门印章各自指定专人管理。要健全内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印章管理人员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万无一失。
三十二、除公文用印外,其他事宜使用印章一律填写用印单,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使用中国保监会印章需经会领导签字批准;处理会机关后勤办公方面的事宜,需要使用中国保监会印章时,应经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使用各部门印章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联合发文用印,要派专人专车往返监印。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三十三、会领导在国内考察、调研,要尽量减少陪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四、保险机构举行的开业、周年等商业性庆典活动,保监会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十五、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会领导出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主任、副主任级干部出国(境)考察、培训或执行公务,以及确有需要的计划外出访,由国际部呈分管外事的会领导审核后,报主席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国(境)考察、培训或执行公务,由国际部报请分管外事的会领导批准。
三十六、会领导的外事来访经国际部呈分管外事的会领导审核后,由参加外事活动的会领导决定;其他外事来访由国际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十七、主席外出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外出需向主席报告。
除参加保监会通知的会议外,各派出机构主任离开辖区要事先向保监会值班室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休假要事先向分管会领导请假,并报请主席批准。各部门副主任外出、休假要经分管会领导批准。
会领导、各派出机构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在外出、休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八、中国保监会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政风建设。
(一)努力学习、加强调研。要认真学习,把握当代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新趋势;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精通本职工作;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多方听取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二)尽职尽责,从严治政。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风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好;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从工作大局,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和行政命令;要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十九、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坚决抵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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