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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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48号|2004-05-12发布|2004-05-1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4〕48号
为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我会拟对现行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保险统计信息。为确保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范围:
目前纳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暂不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待该系统功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后再作规定。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工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用“全科目”的报送方式。《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不再报送固定格式的监管报表,而是以“科目化”的形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系统中监管指标体系含有校验规则,以确保指标勾稽关系以及参考表校验关系的准确性。
(二)采用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采用“一级报送三级数据”的方式,即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地市汇总数据。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需再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常规性监管指标数据。为确保监管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险总公司应在监管指标数据报送之前完成本公司条块校验工作。
(三)采用B/S技术进行开发,客户端不需要安装软件。在有网络接入的计算机上,使用浏览器即可访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数据的报送、查询和分析工作。
(四)可使用文件对接形式进行监管指标数据报送。鉴于保险总公司需报送三个层级的全部数据,手工填报工作量非常大,因此保险公司可按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要求,自动生成对接文件,采用上传对接文件的方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
三、《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计划,我会将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程序开发和网络建设,7月进行培训和系统测试工作,8月2日系统试运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上述时间进度,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要求,理顺监管信息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流程,完成本公司系统改造、流程重组和内部测试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启用前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公司系统对接工作。
(三)我会将于2004年7月进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模拟测试,测试数据包括5月、6月各类监管指标数据。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对接标准文件中科目属性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监管指标测试数据。
(四)请各保险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系统对接工作负责人(部门级或部门级以上领导)及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五)各保险公司在系统对接改造过程中,如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敏,联系电话:010—66506340;周家路,联系电话:010—66506327;朱翼炜,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010—66506469
电子邮件地址:tongjixinxichu@circ.gov.cn。
附件:《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