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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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68号|2004-06-21发布|2004-06-2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4〕6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要求,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食品安全、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地区封锁等方面。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行业,保险业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对于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2004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深入开展打击地下保单、欺诈误导、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等专项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大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保险业做大做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整规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整规工作作为集中打击市场上较为严重和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手段,不是临时性任务,不能脱离于正常的监管工作。要将整规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纳入监管的总体部署,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整规目标,根据监管力量和资源分配确定整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解决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日常监管工作,避免问题堆积和矛盾激化,确保保险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整规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外部力量,要取得深入持久的效果,必须与保险机构及行业自律相结合。各保险公司尤其是法人机构要强化自律意识,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认真查找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避免演化成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自律作用,针对当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签订有关自律公约,加大自律监督、检查及惩戒力度,巩固和深化整规工作效果。
(三)抓住重点,务求实效。整顿不是目的,而是促使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手段。要避免将整规工作作为一种程序性工作来部署,搞一刀切,面面俱到。各地的市场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本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长远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整规重点,确保整规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扎实效果。
(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规工作要立足于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建立市场长期稳健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环境基础。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真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逐步改善经营和发展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沿海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非法开展保险业务,并有逐步蔓延的趋势,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风险。
保监会将继续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与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于查实的案件,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外,对非法开展业务人员所属的境外保险公司,已设立营业机构的要限制其继续设立分支机构,未设立机构的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各保监局要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此类问题要一查到底,对构成“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进行侦查取证。对未构成违法犯罪的非法宣传、拉拢客户等行为,要弄清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
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活动广泛、覆盖面广等优势,及时提供线索,为打击“地下保单”当好助手。对于协助境外人员宣传、销售的境内保险从业人员,所属保险机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大力整治欺诈误导。欺诈误导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应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点,着力进行整治。
各保监局要通过发布《投保提示》、开展保险知识宣传等方式,增强广大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广泛监督。对于查实的欺诈误导行为,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违规人员所属保险机构对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甚至唆使其进行误导的,要一并进行处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将防范欺诈误导作为工作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要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黑名单”制度,逐步健全营销员管理系统,完善管理办法;要积极开展面对保险营销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活动,提高营销员的素质。
各保险公司要规范展业流程和方式,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包庇本公司人员、无视客户权益的,监管部门在查实后要从重处罚。
(三)狠抓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数据的真实性是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目前,假数据、假报表、假赔案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为争取业绩、奖金和套取费用等肆意造假,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侵害了客户利益,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损害了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基。
各保险公司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要对各保险机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密切关注擅自设立营业机构和营销员诈骗保费的问题。2004年以来,擅自设立营业机构的问题屡有发生,个别营销员诈骗保费等恶性事件也不断出现,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此类问题,一旦发现要严厉查处,并妥善处理好有关保险客户的善后问题。
(五)大力完善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秩序好转的根本保证。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内控制度的落实。要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加强核保核赔、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强化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把治理水平作为考核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对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现代保险市场的基石。保险业必须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保监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监管机关、经营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保险业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框架下稳步推进,并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积极贡献。各保监局要按照保监会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并组织协调辖内保险业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把信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努力抓好行业标准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为保险业信用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各保险机构作为信用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将诚信作为立业之本,认真开展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将诚信贯穿到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努力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各单位整规工作情况和有益经验,请及时报告保监会。保监会将在内部信息刊物上择要刊登,并在系统内网信息平台开辟了“诚信与整顿”论坛,以加强整规工作的信息交流。
请各保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