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04〕63号|2004-07-06发布|2004-07-06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发〔2004〕63号
一、寿险业务中如果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保险金额如何统计
说明:寿险业务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是分别列示的,则保险金额分别统计在主险和附加险项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分别列示,则保险金额应合并计算并统计在主险项下。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如何填列
说明:目前个别公司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业务,为统一核算应将该类业务并入一年期意外险业务中统计。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在月度如何核算
说明:月度核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每月由精算部门提供精算数据,该数据为截至统计期各险种有效保单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累计数,财务部门据此作“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提存数等于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值,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作“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二是只提存当年寿险保费收入的责任准备金。“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于上年年末寿险责任准备金加上对当年寿险保费收入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做“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各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月度核算。
四、“期末职工人数”中是否包括公司临时工、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说明:该指标应包括公司临时工人数,但不包括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人数。
五、“期末职工人数”和“机构数”指标中“代表处”是指外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还是指中资公司驻海外的代表处
说明:在本系统中“代表处”仅指境内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包括境内保险公司驻海外的代表处。
六、“在售产品数量”中“个人”、“团体”是按照什么原则划分的
说明:依据有关规定,寿险“个人在售产品”和“团体在售产品”的划分是按照公司寿险产品或条款的名称来划分的,即产品、条款名称中写有“××团体保险”的即为团体在售产品。
七、“在售产品数量”需要由哪些机构级别报送
说明:“在售产品数量”应由总公司、省分公司和地市公司三级报送。报送中该指标应满足层级校验,但不进行总分校验。
八、“机构数”、“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和“期末营销员人数”4个指标如何报送
说明:四个指标应由集团、总公司、省分公司和地市公司分别报送。各层级负责报送本级及下级机构的数字,各指标应满足层级校验,但不进行总分校验。
九、保险公司审计后年报应由哪级机构报送哪些内容
说明:保险公司审计后年报只需由法人机构或是比照法人机构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报送。报送内容除报送完整的纸质年报外,还需要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对应的已汇总的一、二级科目以及一级科目的“其中”项。
十、保险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是月度报送
说明: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月度报送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统计信息系统中规定的科目。
十一、保监会可否详细描述各条目间的校验关系,以便保险公司对照核对
说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要求各保险公司报送的科目之间、报送科目与参考报表之间、报送科目与分析指标之间均设立了较为严格的校验关系。所有校验关系将下发各保险公司。
十二、哪类指标是只需由总公司负责填报的
说明:鉴于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信息系统中指标类型标注为现金流量、资金(涉及资金运用和不良资产)的所有指标应由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省分公司及地市中心支公司不再填报。
十三、产险公司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有何区别
说明: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产险公司的统计指标按类型分有财务类指标和业务类指标,并有相应的指标名称,如“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是财务类指标,“签单保费”、“未决赔款”、“已决赔款”等是业务类指标,其数据分别来源于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如果这两类指标之间存在数字差异,公司应作出相应的差异分析。
十四、产险公司的险种如何分类
说明:在广泛征询各公司意见并多次讨论的基础上,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最终确定了财产险公司险种分类的基本原则和险种分类表。目前的财产险公司险种分类基本体现了产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各公司应按险种分类的基本原则和险种分类表划分险种,统一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
十五、产险公司分险种核算中费用如何分摊
说明:按监管职能部门的要求,各产险公司要进行分险种核算。在分险种核算中,各险种的直接费用应归集到对应险种,间接费用的分摊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