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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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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123号|2004-09-29发布|2004-09-2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4〕123号

一、启用时间
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
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二)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三)信息系统根据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确定保险统计信息的采集对象、设定报送完整性校验和数据汇总关系。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新增和变更,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4〕8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送频度
(一)保险统计指标报送频度分为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
(二)快报单独报送。
(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标,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报送季度统计指标;6月只需报送半年度统计指标,12月只需报送年度统计指标。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
(四)经审计的年度报告,需由法人机构、比照法人机构监管的外国公司在华分公司报送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汇总、合并的一级和二级指标的数据。
六、报送时间
(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快报为月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后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季后、半年后及年后12日内;审计后年度报告为次年4月30日前。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于2004年10月2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补报2004年9月统计信息。
(三)在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间,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信息可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延迟3个工作日报送。
七、报送管理
(一)保险集团公司应负责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即集团公司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其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时独立报送其统计信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除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的保险统计信息外,还应报送存续业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二)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三)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应由向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
(四)保险统计信息一经上报确认,不得随意修改。如确有修改的需要,应由报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八、信息通讯
各保险公司应与中国保监会建立网络连接,并登录信息系统采集端报送统计信息。网络连接的具体要求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执行。
九、系统安全
(一)信息系统采用授权访问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系统管理员应对用户创建、权限分配、口令设置等实行严格管控,防止非法使用系统和破坏该系统安全的情况发生。
(二)各系统用户应妥善管理各自的用户名和口令,定期对口令进行更换,防止用户名盗用;使用完毕离开时,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非法访问。
十、其他要求
(一)启用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是一次重大的保险统计制度改革,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系统启用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并行阶段信息系统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中国保监会。
联系部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电话:010-66011880
传真电话:010-66506469
电子邮件:tongjixinxichu@circ.gov.cn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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