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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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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保监发〔2004〕129号|2004-10-28发布|2004-10-28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4〕129号

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近年来,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非法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等沿海地区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内地省市蔓延。境外保险销售人员有的是向其境内的亲戚、朋友推销,再利用亲戚、朋友宣传扩大推销范围,有的则拉拢境内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高额佣金利诱其向境内居民推销。这些非法经营活动游离于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之外,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带来隐患,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作用,以对国家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比较隐蔽,加之保险期间和投保人缴费周期较长,各种问题和隐患短期内难以暴露,因此查处和打击的难度较大。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险市场的实际入手,在日常工作当中认真研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找准突破口,确保查处和打击的效果。
(一)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开展调研工作,可自行或联合公安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早发现问题,并视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二)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特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信息、召开联席会议和通报案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重要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并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同时要建立因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三)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对在现场检查和信访投诉中了解、掌握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案件线索,认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了解掌握或保险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并迅速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按规定移送或延误移送的单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司其职查处案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涉嫌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险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查实并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或保险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于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境外保险机构,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三、加强信息披露,广泛开展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危害性,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查实并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公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和处罚结果,警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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