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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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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43号|2009-03-19发布|2009-03-19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9〕43号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
(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六)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七)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不受本条第(四)、(五)、(六)款的限制。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受托管理第三方资产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自营、受托与资产管理产品开发三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实行账户、资金、核算和管理人员的严格分离;
(四)从事固定收益受托投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7人,并指定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五)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受托投资管理费率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投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管理人员,完整记录每项投资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做到审慎决策,稳健操作,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制定委托投资规则、操作流程和受托机构选择标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合理制定投资指引,并承担选择受托机构、确定投资基准和调整配置资产的风险。保险公司委托失误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由委托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本通知所称投资余额,是指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账面余额;所称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确定的增级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六、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特征、资金来源和负债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合理确定传统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配置比例,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
八、保险机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具有监管机构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九、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管理运营,定期评估投资风险,测算风险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十、保险机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外,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包括债权投资计划在内的整体资产配置变化状况;
(二)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状况,包括压力测试、应急处理预案和日常风险管理状况;
(三)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信用评级系统运作状况;
(四)各级管理人员履职状况。
十一、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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