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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09〕22号|2009-03-25发布|2009-03-25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厅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电
话:010

箱:tjzdc@circ.gov.cn

真:0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根据普查的职责划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上述两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由各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自动生成。
二、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报送层级说明
普查数据仍沿用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一级报三级”的报送层级。如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县支公司等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所在的地市没有设立中支公司,则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保险机构数据归集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8〕95号)文件要求,通过设置的虚拟中支公司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公司数据归集方式调整后,虚拟的地市级中支机构数据由上级机构(省分)负责数据审核等事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参见附件。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附属信息,各公司还需填写2007年度实收资本项下明细科目等指标,并将完整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虚拟机构普查表的单位名称后要标注(虚拟),可以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分支机构应填报当地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如未赋予临时代码可以不填报,但要做出说明。
(三)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公司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四、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要认真核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数据,并逐级下发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完整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改动。
(四)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时,应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五、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表、F346表)。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常规统计没有报送合并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保险、非保险业)数据的,这次仍采用原口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年度报,但要另行报送全口径合并(含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下同)的三张常规统计财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表式同月报格式,下同),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下属公司只由集团报送全口径合并汇总数据,各下属公司不再报送。中再集团和大地仍沿用现行方式分开报送。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不用另行报送三张财务表,但要做出文字说明。另行报送的报表及文字说明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表
号:F 3 4 5

法人单位名称: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

号:国统
字(2008)105号年
有效期至:2009
年月
金额单位:千元
科 目
代码
本年累计
科 目
代码
本年累计甲乙甲乙
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7.财产保险费
1.手续费支出
28.劳动保险费
2.佣金支出
29.待业保险费
二、业务及管理费
30.住房公积金
1.折旧费
31.物业管理费
2.业务宣传费
32.研究费用
3.业务招待费
33.租赁费
4.电子设备运转费
34.同业公会会费
5.安全防范费
35.修理费
6.邮电费
36.公杂费
7.劳动保护费
37.审计费
8.外事费
38.社会统筹保险费
9.印刷费
39.上交管理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
40.学会会费
11.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41.车船使用费
12.差旅费
42.银行结算费
13.水电费
43.调查费
14.职工教育经费
44.印花税
15.工会经费
45.房产税
16.会议费
46.车船使用税
17.诉讼费
47.土地使用税
18.公证费
48.防预费
19.咨询费
49.开办费
20.无形资产摊销
50.委托管理费
2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1.托管费
22.取暖降温费
52.席位费用
23.聘请中介机构费
5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4.技术转让费
54.其他
25.绿化费
三、营销费用(养老)
26.董事会费合计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9年月日
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表
号:F 3 4 6

法人单位名称: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

号:国统
字(2008)105号年
有效期至:2009
年月
金额单位:千元
项 目
代码
本期金额
去年同期金额
项 目
代码
本期金额
去年同期金额甲乙甲乙
一、资产负债
(二)营业支出
固定资产原价
退保金
本年折旧
赔付支出
实收资本
减:摊回赔付支出
1.国家资本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集体资本
减: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3.法人资本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4.个人资本
减: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5.港澳台资本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外商资本
减: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利润
保单红利支出
(一)营业收入
分保费用
已赚保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
保险业务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中:分保费收入
营销费用(养老)
减:分出保费
业务及管理费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减:摊回分保费用
资产管理费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
管理费收入(养老)
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加: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减:营业外支出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填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9年月日

阅读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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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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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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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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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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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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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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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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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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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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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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