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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62号|2009-04-28发布|2009-04-28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9〕62号

各保监局:
根据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总体安排,自2009年6月1日起,将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现就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查报告评估
各保监局应及时收集、整理辖内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地市中支公司的自查工作报告,同时从形式、内容等方面审核报告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反映公司自查自纠工作,不合格的要退回公司并要求其重新报送。
(二)抽查对象选择
各保监局应结合公司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不够深入、对整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持观望态度的保险机构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保监局对产、寿险公司至少要各选取3家,既可以抽查省级分公司,也可以抽查地市中支公司。
(三)抽查工作安排
年初保监会安排了这次自查和2009年现场检查两项工作,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各保监局可以将两项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以便集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四)抽查内容
主要围绕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和有关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主要从公司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以及自查内容的全面性、自查方案的合理性、自查工作开展方式、责任追究制度等组织、落实情况入手,检查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二是保险公司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对保险公司2008年的财务业务数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比较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公司自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检查公司报告的问题是否全面、准确,对于公司该报未报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原因。
三是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查出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情况,主要检查公司是否纠正了错误做法,侧重从行为整改的角度检查公司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保险公司对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判断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并对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五是保险公司是否完善制度并建立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检查公司是否根据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改进和完善了财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方面,是否进行了整改,能否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五)抽查报告报送
各保监局对所查保险公司要逐一撰写抽查报告,并于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
(六)抽查工作总结
各保监局要重点总结以下内容:一是要对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导致的数据不真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摸清行业底数;二是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制度根源,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三是对各公司数据真实性情况进行存档,作为以后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参照基础。
二、抽查工作时间安排
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抽查和重点检查。6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保险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选取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二)总结阶段:11月对各保险公司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检查协调工作
在抽查过程中,各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在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及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由保监会对相应总公司进行查处;涉及到需要跨地区进行检查的项目,可由相关保监局沟通协商共同开展,也可报保监会,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检查工作。
(二)要准确界定责任归属
在对被抽查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时,要准确界定各类问题的责任归属。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查找造成数据不真实的具体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查证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
(三)要严格开展处理工作
各保监局应对保险公司自查工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工作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于在自查范围内应该查出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机构的责任;二是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先判断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对于处理措施得当,错误纠正及时的公司,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应依法从重处理。保监局权限范围内的处罚应坚持“即查即处”的原则,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同查同处,超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告保监会。在实施处罚时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对于需要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以谈代罚”或是“以函代罚”,该责令撤换的要责令撤换;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要填制《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统计表》
各保监局要按照填制要求,准确填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抽查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
人:刘杨
联系电话:010
填表说明
1、请各保监局到稽查局内网页面“部门便函”栏目下载《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电子版。
2、请各保监局对照《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写,不要自行修改统计表格式及相关内容。
3、《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中所涉及的相关成本、利润、资产等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进行统计。
4、请各保监局将《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稽查局刘杨同志内网邮箱。
附件:
1、××保监局财务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2、××保监局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3、××保监局费用支出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4、××保监局准备金抽查情况统计表;
5、××保监局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6、××保监局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保监局财务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被抽查机构名称(简称)
保费收入
业务及管理费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赔款支出
退保金
提取责任准备金
利润总额
账外账
其他
虚增
少计
虚增
少计
虚增
少计
虚增
少计
多退
少退
多提
少提
虚增
少计
个数
金额
个数
金额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附件2:
××保监局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被抽查机构名称(简称)
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
阴阳保单
系统外出单
非正常注销保单
不按合同约定退保
假赔案
坐扣保费
虚挂应收保费金额
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
其他
件数
金额
件数
金额
件数
金额
件数
投保金额
件数
金额
件数
金额
件数
金额
调入金额
调出金额
个数
金额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附件3:
××保监局费用支出数据真实性抽查情况统计表
抽查机构名称(简称)
虚列办公费
虚列营业费
小金库
假发票
支付正式员工手续费
通过虚列费用方式在帐内支付手续费金额
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金额
通过虚列费用方式支付的薪金、福利(金额)
采取虚增业绩的手段发放的奖金、分红(金额)
公司代缴个人罚款
其他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个数
金额
张数
金额
人次
金额
人次
金额
个数
金额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附件4:
××保监局准备金抽查情况统计表
被抽查机构名称(简称)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未决赔案准备金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准备金或保证金
合计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应计提额
少计提额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2、抽查产险公司时不填写“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栏目。
附件5:××保监局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被抽查机构名称(简称)
机构(罚款)
个人(罚款)
处罚家/人(次)
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的问题
其他
家次
金额
人次
金额
撤换
移送
通报批评
其他
财务类
业务类
准备金类
内控类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附件6:
××保监局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
检查组人数
检查帐目数量
检查帐目金额
检查单证数量
查实问题帐目数量
查实问题帐目金额
查实问题业务单证件数
查实问题财务票据件数
合计
保监局印章:填表日期: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统计范围是各保监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自查、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自查自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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