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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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社字〔1995〕82号|1995-08-18发布|1995-08-18实施|现行有效
财社字〔1995〕82号
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向企业少收或多收“两项基金”;(二)“两项基金”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三)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四)超提管理费、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五)从基金中直接列支行政性支出、基建性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滥发资金、实物等;(六)基金结余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挪用,购建宿办楼、固定资产等;(七)违反规定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各类投资,如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自行放贷、买卖股票、经营房地产等;(八)社会保险机构私设小金库情况;(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共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到明年上半年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两项基金”进行内部清理检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自查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好有关表格。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逐级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或本行业自查情况。自查应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验收检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组织专人,对地、市及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自查和验收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好有关附表,上报我部。验收检查工作应于1996年4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抽查阶段。在自查和验收检查的基础上,由我部抽调专人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
(四)总结阶段。做好财务检查的收尾工作,建立财务检查档案;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加强“两项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两项基金”管理好的地区和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财务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检查出来的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比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对社会保险机构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财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罚款从社会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并不得作为下年核定管理费的基数。
(三)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发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如发生检查人员违纪,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组织实施对“两项基金”财务检查的地区和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拾遗补漏,并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和填好有关附表。
(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5)社会保险机构购建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行违纪金额
项目
次1993年以前1993年1994年1995年合计
(一)基金收入违纪
1.擅自减免基金
收入
2.少计基金利息
收入
3.少计上级补助
及下级上解收
入
4.转移基金收入
5.其他
(二)基金支出违纪
1.多付投保单位
基金
2.转移基金支出
103.虚列基金支出
114.超提管理费
125.基金列支基建
性支出
136.基金列支行政
性支出
147.其他
15(三)基金结存违纪
161.委托放贷
17其中:造成的损
失
182.自行放贷
19其中:造成的损
失
203.担保和抵押借
款
21其中:形成的损
失
224.经商办企业及
购买股票
23其中:形成的损
失
245.主管部门挪用
256.其他部门挪用
267.挪用购建宿办
楼
278.挪用购建资产
289.其他
29(四)管理费违纪
301.委托放贷
31其中:形成的损
失
322.违反规定的基
建性支出
333.违反规定的资
产购建支出
344.上级有关部门
摊派支出
355.虚列管理费支
出
366.滥发资金实物
等
377.机构资产损失
388.管理费超支使
用
399.其他
40(五)设置小金库问题
411.来自基金收入
422.来自基金支出
433.来自管理费
444.贪污私分金额
455.其他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汇总表》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检查专用表。
二、《汇总表》统计的违纪金额是指社会保险机构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但各地区、各部门验收检查的单位,应以验收检查核实的违纪金额进行统计。
三、《汇总表》填完审核无误后,要加盖填表人、填表单位领导、填表单位的印章。
四、《汇总表》填报口径如下:
1.第1行为第2行至第6行合计,填列基金收入方面的违纪金额。
2.第2行指社会保险机构少计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数额或违反规定减免投保单位和投保人应缴纳的基金数额。
3.第3行指社会保险机构少计将基金、周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及各种形式放贷所取得的纯收入或利息收入。
4.第4行指社会保险机构少计、未记上级拨付的基金收入或下级上缴的基金收入。
5.第5行指为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将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转入其他机构。
6.第7行为第8行至第14行合计,填列基金支出方面的违纪金额。
7.第8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拨付给投保单位的基金数额。
8.第9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将基金转移到其他机构的金额。
9.第10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虚增基金支出的数额。
10.第11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超规定比例或预算指标提取的机构管理费数额。
11.第12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基本建设、购建各种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数额。
12.第13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人员经费、业务费、公用经费、资金以及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实物等的数额。
13.第15行为第16行、第18行、第20行、第21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基金结存方面的违纪金额。
14.第16行指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各种金融机构贷出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17行。
15.第18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用基金直接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19行。
16.第20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种类经济活动担保,或以基金管理单位的资产、银行存款单等作担保或抵押的数额,形成的损失数额填列在第21行。
17.第22行指社会保险机构以保值增值或以扶持生产为名,开办实体,投资入股或购买股票动用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23行。
18.第24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主管部门的费用支出数额。
19.第25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给主管部门以外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数额。
20.第26行指社会保险机构动用基金购建宿办楼的金额。
21.第27行指社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动用基金购置各种资产金额。
22.第29行为第30行、第32行至39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管理费方面违纪的金额。
23.第30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用管理费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数额,形成损失的数额填列在第31行。
24.第32行指社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建的基建项目和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预算指标的基建支出数额。
25.第33行指社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置资产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专控手续以及超预算指标的资产购建支出数额。
26.第34行指社会保险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购建宿办楼、发奖金、购置小汽车等向社会保险机构摊派的支出数额。
27.第35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虚增列管理费的支出数额。
28.第36行指社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用管理费滥发资金、实物等支出数额。
29.第37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被上级或有关部门无偿调出、转让或低价处理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等造成的损失。
30.第38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数额。
31.第40行为第41行至45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小金库方在的违纪金额。
32.第41行至43行分别填列社会保险机构采用各种办法从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管理费中转入小金库数额。
33.第44行指社会保险机构私分小金库数额。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行违纪金额
项目
次1993年以前1993年1994年1995年合计
(一)基金收入违纪
1.擅自减免基金
收入
2.少计基金利息
收入
3.少计上级补助
和下级上解收
入
4.转移基金收入
5.其他
(二)基金支出违纪
1.多付投保单位
基金
2.转移基金支出
103.虚列基金支出
114.超提管理费
125.超提转业训练
费
136.超提生产自救
费
147.基金列支基建
性支出
158.基金列支行政
性支出
169.其他
17(三)基金结存违纪
181.委托放贷
19其中:形成的损
失
202.自行放贷
21其中:形成的损
失
223.担保和抵押借
款
23其中:形成的损
失
244.经商办企业及
购买股票
25其中:形成的损
失
265.主管部门挪用
276.其他部门挪用
287.挪用购建宿办
楼
298.挪用购建资产
309.其他
31(四)管理费违纪
321.委托放贷
33其中:形成的损
失
342.违反规定的基
建性支出
353.违反规定的资
产购建支出
364.上级有关部门
摊派支出
375.虚列管理费支
出
386.滥发资金实物
等
397.机构资产损失
408.管理费超支使
用
419.其他
42(五)转业训练费和生产
自救费违纪
431.委托放贷
44其中:形成的损
失
452.经商办企业和
购买股票
46其中:形成的损
失
473.违反规定的基
建性支出
484.其他
49(六)设置小金库问题
501.来自基金收入
512.来自基金支出
523.来自管理费
534.来自生产自救
费和转业训练
费
545.贪污私分金额
556.其他
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汇总表》是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专用表。
二、《汇总表》统计的违纪金额是指失业保险机构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但各地区、各部门验收检查的单位,应以验收检查核实的违纪金额进行统计。
三、《汇总表》填完审核无误后,需要加盖填表人、填表单位领导、填表单位的印章。
四、《汇总表》填报口径如下:
1.第1行为第2行至第6行合计,填列基金收入方面的违纪金额。
2.第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数额或违反规定减免投保单位和投保人应缴纳的基金数额。
3.第3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将基金、周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及各种形式放贷所取得的纯收入或利息收入。
4.第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未记上级拨付的基金收入或下级上缴的基金收入。
5.第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将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转入其他机构的数额。
6.第7行为第8行至第16行合计,填列基金支出方面的违纪金额。
7.第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拨付给投保单位的基金数额。
8.第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将基金转移到其他机构的金额。
9.第1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虚增基金支出的数额。
10.第11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规定比例或预算指标提取的机构管理费数额。
11.第1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出规定比例提取的转业训练费数额。
12.第13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出规定比例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数额。
13.第1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基本建设、购建各种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数额。
14.第1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人员经费、业务费、公用经费、奖金以及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实物等的数额。
15.第17行为第18行、第20行、第22行、第24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基金结存方面的违纪金额。
16.第1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委托各种金融机构贷出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19行。
17.第2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直接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21行。
18.第2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种经济活动担保,或以基金管理单位的资产、银行存款单等作担保或抵押的数额,形成的损失数额填列在第23行。
19.第2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以保值增值或以扶持生产为名,开办实体,投资入股或购买股票动用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25行。
20.第26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主管部门的费用支出数额。
21.第27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给主管部门以外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数额。
22.第2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动用基金购建宿办楼的金额。
23.第2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动用基金购置各种资产金额。
24.第31行为第32行、第34行至41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管理费方面违纪的金额。
25.第3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管理费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数额,形成损失的数额填列在第33行。
26.第3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建的基建项目和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预算指标的基建支出数额。
27.第3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置资产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专控手续以及超预算指标的资产购建支出数额。
28.第36行指失业保险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购建宿办楼、发奖金、购置小汽车等向社会保险机构摊派的支出数额。
29.第37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虚增列管理费的支出数额。
30.第3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用管理费滥发奖金、实物等支出数额。
31.第3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被上级或有关部门无偿调出、转让或低价处理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等造成损失的数额。
32.第4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数额。
33.第42行为第43行、第45行、第47行、第48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方面的违纪金额。
34.第43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数额,形成损失的数额填列在第44行。
35.第4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开办实体、投资入股或购买股票的数额。形成的损失填列在第46行。
36.第47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购建的基建项目和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预算的基建支出数额。
37.第49行为第50行至55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小金库方面的违纪金额。
38.第50行至53行分别填列失业保险机构采用各种办法从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转入小金库数额。
39.第5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私分小金库数额。
5.社会保险机构购建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数量资金来源(万元)
购建项目主管部财政部其他部养老保失业保
小管理费其
计他
门批准门批准门批准险基金险基金
办公楼(平米)
职工宿舍(平
米)
办公用品(台)
其中:
微机
四通机
复印机
传真机
音像设备(部)
其中:摄像
机
照像机
电视机
收录机
录相机
通讯工具(个)
其中:手提
电话
BP机
对讲机
培训中心(平
米)
经营性场所(
平米)
说明:
(1)本表填有关利用基金和管理费及其他资金形成社会保险机构固定资产的统计数字;
(2)经营性场所指各种宾馆、饭店、舞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