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7〕11号|2007-02-13发布|2007-02-13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7〕11号
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
(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三)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目前,中国保监会正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与人民银行会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各公司应当随着反洗钱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及时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3、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制度在各级分支机构的有效执行。各公司应履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各级分支机构应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直接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二)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2、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因此,今后申请设立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中国保监会将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2、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将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为保监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并指导各保监局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各公司在贯彻落实《反洗钱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联系人:王
证(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电话:010-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