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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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7〕30号|2007-04-12发布|2007-04-12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7〕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保险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效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现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内容
围绕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一)组织动员方面
1、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的情况;
2、执行上级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对工作任务分解,对工作进度、方法步骤等具体安排的情况;
4、采取哪些有效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
5、坚持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有效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6、组织开展学习教育、了解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对照检查方面
1、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资料和统计表(册)、相关数据的情况;
2、确定了哪些为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岗位和人员,查找出了哪些突出问题;
3、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是什么;
4、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检查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情况;
5、对照加强管理规定,检查内控机制的有关情况;
6、查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7、查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情况;
8、查找监管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的情况。
(三)纠正处理方面
1、查找出了哪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处理的情况;
2、有哪些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的;
3、涉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员有哪些,依纪依法作了怎样的处理;
4、发现了多少商业贿赂案件和线索,如何进行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具体情况如何。
(四)落实整改方面
1、是否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确定了整改重点,落实了整改责任,明确了整改质量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2、通过自身努力整改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暂时不能解决,是如何进行安排的;
3、进行整改和督促检查的情况;
4、督促整改落实不好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课”的情况;
5、针对问题产生的症结提出了哪些从源头上防治的措施和办法;
6、哪些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了控制,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增长方式有了怎样的转变。
二、检查评估的方法
(一)认真制定检查评估细则。各单位要根据检查评估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详细制定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细则。要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力求通过量化分析,作出定性判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准确的反映工作实际。在将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逐项分解并分别进行评估后,要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制定的检查评估细则,须报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进行自评。各单位要根据检查评估细则,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逐方面逐条款认真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逐级向上报告。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上报自查自纠检查评估专题报告;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当地保监局和总公司的要求,及时将自查自纠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该保监局和总公司。
(三)认真组织核查。各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保险公司上级单位要对下级单位的自评报告认真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实地检查等办法,对本辖区和本系统的自查自纠情况重点进行核查。核查中不仅要查做了些什么,还要查做得怎么样。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做好接受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进行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评估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摆在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狠抓落实。对在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
“一把手”的责任。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加以纠正。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的,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提出措施不得力的,要认真督导,促其纠正;对敷衍了事、未达到要求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其中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大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补课”,决不能留有死角和盲区。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自查自纠的时限,切实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三)重视搞好沟通协调。各保监局以及保险企业要重视加强与当地工商、税务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工作,争取配合和支持。
各保监局应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保险中介机构。
联系人:李英黄强付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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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