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关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工资内外收入违纪问题的通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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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已变更),财政部|劳薪检字〔1997〕2号|1997-04-04发布|1997-04-04实施|现行有效
劳薪检字〔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于1996年11月中旬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采取私设小金库等手段发放工资外收入。该公司资金运用部采用收入不入大帐的办法,将部分收入发给职工;另外,该公司还从兴办的经济实体获取收入,直接发给职工,侵蚀利润。
据核查,该公司1995年发放工资外收入为370.99万元(含部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人均为22096元。其中,从兴办的经济实体获取金额为59.38万元,人均5677元。
2.不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列支工资收入,偷漏个人所得税。其中,从下属实体取得的101.68万元工资外收入未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给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该公司还存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实、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规定、超工资总额计划发放工资等问题。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工资内外收入上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2.对存在的违纪问题,该公司应按要求认真整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漏交的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以上违纪问题第二条中的101.68万元处以20万元罚款。
5.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工资内外收入违纪问题,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罚款50万元,由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并在纳税时作纳税调整,在上报决算时应单独说明。罚款于15日内上缴到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行号:20059,帐户:278—1856),并将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
鉴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罚款金由两公司按分家时的资产总额按比例分摊。
6.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