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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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1998-08-28发布|1998-08-28实施|现行有效
一、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存入行业统筹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行业统筹一并移交。原存入中央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要求,对1998年8月31日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中银行活期存款于1998年8月31日前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凭单,于1998年8月31日前委托该部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为保管。
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在将活期存款划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办理有价证券移交手续后的次日应将有关凭证送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部负责将凭证复印后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部门移交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时,应向代保管方提交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的办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并按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填写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一),移交后各部门不得挂失。中央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撤销时,应同时办理有关债权的变更手续。
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到期后的具体兑付办法另行规定。
四、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等机构的资金或通过这些机构购买的有价证券以及进行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须在1998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并存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确实不能收回的,应逐笔登记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由各中央部门负责制定清理回收计划限期收回。
五、中央部门应于1998年9月底前将资金清理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面报告包括文字说明和报表两部分,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清理移交工作基本情况、移交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数额以及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数额等;报表样式见附件二。
六、中央部门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范围内因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下划出现的赤字及少数特别困难的地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并认真清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防止滥用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附件一: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价证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委托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定期存款存单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
张共计元(具体明细见附表)。有价证券到期还本付息手续由委托方负责办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委托方留存一份、受托方留存一份、财政部留存二份。
附件二:
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单位:万元项目合计
省级以下机构
中央部门本级备注合计
活期存款
其中:财政专户存款
定期存款
其中:移交开户行代保管
国家债券
其中:移交开户行代保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其中: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企业债券
其他
注:(1)本表反映截止到1998年8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情况。
(2)本表7
11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附表列出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