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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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已变更)|劳办力字〔1988〕6号|1988-12-19发布|1988-12-19实施|失效/废止
劳办力字〔1988〕6号
现将《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待业保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及时报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全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十一个城市待业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对两年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了经验,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进行了研究。
一、待业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九八六年十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两年来,这项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并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和充实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办法
全国大多数地区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内设立了待业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明确由他们直接承担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据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县(区)以上待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已达八千多人。少数地区未设立专职机构,由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安置、培训等处(科)分别承担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及转业训练等工作。目前,各地已基本形成待业保险管理网络,并对工作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各地还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精神,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使职工待业保险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足额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各地在加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中,坚持“足额收缴、及时入库”。根据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甘肃省)的初步统计,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八年六月的二十个月中,全国共筹集了待业保险基金八点一亿元,占应筹集金额八点三亿元的97.4%。其中收缴率较高的是天津、河北、浙江、湖南、广西、陕西、山西等省、市,均在99%以上;较低的是宁夏自治区,为79.3%,各地在这方面还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如上海市统一了职工人数计算、基金交纳基数计算方法和缴纳日期,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石家庄市在企业建立了待业保险基金专管员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对待业职工的管理
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八年六月,全国共登记待业职工六点三万人。其中,解除合同的占91%;违纪辞退的占9%,目前,待业职工最多的是上海,达到三万多人次;其次是广东、浙江,均在五千人次左右,这一期间,全国共发放待业救济金三百一十三万元,享受救济的人员达到五点三八万人次。对待业职工,各地都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杭州市在区、街建立专管员队伍,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待业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保证社会安定团结和促进这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科学预测,超前规划和服务
各省、市普遍开展了待业职工情况预测,超前做好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安排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如湖南省通过调查,预测了今后五年将出现的待业职工情况后,一方面协助亏损企业做好扭亏为盈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合同制工作续订合同工作,以减少待业职工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两个基地的建设,为促进待业职工早日就业做好准备。又如,广东省研究布置了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生产自救问题,提出了转业训练基地与就业训练中心相结合,生产自救基地与社会待业人员就业基地相结合的方针。
二、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待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待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配合劳动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用提供生活救济金和扶持生产资金的方法,促进待业职工的再就业,其工作重点是“管钱”和“管人”,即抓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抓好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并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劳动部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决定: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之前,坚持按照《暂行规定》的原则办。即:“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按照这个原则,劳动部门的责任是收足、管严、用好基金,救济失业人员的生活和安置他们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级待业保险机构应主动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基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与会同志着重指出,管好、用好待业保险基金是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和待业保险机构的重要职责,必须从建立、健全法规着手,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使基金的管理做到法制化、制度化,杜绝工作中的漏洞。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基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待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经纪律教育,使其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四)运用多种手段,保证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与会同志认为,待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在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社会义务,按期交纳保险金。因此,应当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结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做好基金收缴工作。
(五)待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原则
目前,各地所存的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由于物价上涨而贬值,与会同志认为,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这项基金应采取各种形式保值,并力争增值。增值的方法应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及长期项目投资;用于扶持短期可靠项目时,其接受单位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部门进行担保,同时应履行法律手续。
(六)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确定
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有的救济金发放标准过低,无法保证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会议提出,凡待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发放。
(七)关于超前提取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扶持费的问题
会议认为:两项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原则上要在保证确定项目的开支和留足储备金的前提下,按预计结余基金数额的多少划分不同档次,允许提取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当年结余金额的50%。具体比例由各地劳动部门根据规划和实际条件,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同时,要制定严格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并确定具体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制度提取和使用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重视对待业职工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转业训练,促进再就业的实现
与会同志认为,这方面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待业职工要通过待业登记、发放生活救济金进行组织管理,大家建议,由劳动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待业职工管理办法,使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2.对待业职工的再就业,不能再沿用统包就业的老办法,也应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要坚持“管而不包”的原则,引导待业职工到劳务市场通过竞争实现就业。
3.要根据待业职工的特点,发动培训中心、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对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转业训练。尽快提高他们的素质,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4.应本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原则。选择一些可靠的生产项目和企业进行扶持,并签订承担安置待业职工责任的合同,使这些企业成为吸收待业职工的就业基地或生产自救基地。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