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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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2〕10号|2012-01-29发布|2012-01-29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12〕10号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执收单位
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监局负责收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执收单位的缴费账户信息见附件2)。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
(一)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保险公司应以上年自留保费为基数计算本年预缴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对于实缴额大于应缴额的部分,可抵扣今后年度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于年缴费额不足5万元的保险公司,可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2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30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五)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
(六)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执收单位凭银行收款凭证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当地保监局领取缴费收据。
五、缴款时间
(一)按季度缴纳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二)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三)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六、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对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款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08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略)
附件2:
2、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附件2:
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序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城建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梨园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嘉宾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贸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新华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南湖南路分理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附件3:
3、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附件3:
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年度:
单位:元
缴费项目
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
差额
清缴金额
备注
一、保险公司
责任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其他财产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
长期人寿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
合计
二、保险中介机构
营业收入
注:1、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照通知规定逐年递减10%。
2、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差额。差额为正数即为清缴金额;差额为负数即为今后年度抵扣额度。
3、实缴金额中如含有上年多缴用于抵扣的额度,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4、报告单请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填表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