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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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0〕257号|2000-12-07发布|2000-12-07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0〕257号
各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中介公司的市场准入,由保监会统一审批。保险中介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在报保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保监办。当地保监办重点了解申报材料内容有无弄虚作假和不实之处、相关人员有无不良记录和品行问题。一旦发现上述问题,保监办要及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筹建的批文,抄送当地保监办。
二、现阶段暂不受理保险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保险中介公司的筹建,由当地保监办进行指导。保险中介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的开业申请,先由当地保监办受理。保监办按筹建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建议,将验收报告连同保险中介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一并报保监会。保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到当地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保险中介公司开业申请由保监会统一批复,批文抄送当地保监办。
四、保险中介公司申请开业时,向保监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抄报当地保监办。由当地保监办对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保监会。保监会对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复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保监会在批复保险中介公司开业时一并批复。
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监管,在保监会的统一监管原则和政策指导下,按属地原则由各地保监办负责实施。各保监办负责保险中介公司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并按要求向保监会提交监管报告。保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拟订保险中介监管规章和监管政策;针对不同时期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拟订监管重点,包括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问题;拟订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报表,根据保监会的要求,统一调配系统力量,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在各保监办保险中介监管报告、保险中介公司监管报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报表和保险中介公司外部审计报告基础上,汇总分析全国中介市场状况,提出政策建议。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开业验收要求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开业验收要求
一、验收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规范。
(二)组织框架、业务、财务、人事等制度是否健全。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是否达到要求比例。
(四)公司股东有无变化,若有变化是否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股东的股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五)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筹建期间是否抽逃、挪用资本金。
(六)营业场所是否符合业务开展的要求,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是否齐全。
(七)筹建期内有无经营活动。
(八)筹建期内账务记录是否清楚、规范。
二、验收方式
(一)听取筹建负责汇报。
(二)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需要向股东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三、验收报告现场验收应由二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共同完成。验收完毕后,验收组根据验收内容完成验收报告,由验收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