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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5〕83号|2005-09-22发布|2006-01-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5〕83号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三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五、内含价值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判断其发展的基础是否健全、有利润和可持续。
六、内含价值报告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价行业发展;
(二)评估公司价值,如兼并、收购、上市时的估值以及证券分析等;
(三)评估公司管理绩效;
(四)为公司内部决策提供参考;
(五)其他用途。
七、使用内含价值报告,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内含价值不是公司价值的惟一衡量方法。可以用其它方法评估公司价值并得到不同的合理结果;(二)内含价值评估受到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影响。使用者应当充分理解内含价值的变化及原因。
第三部分
组成及计算
八、内含价值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
(二)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三)有效业务现值。
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金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
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在评估日受到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
有效业务现值,是指有效业务对应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九、计算有效业务现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效业务现值包括有效业务的续保产生的价值;
(二)保险合同提供的金融选择权和保证降低有效业务现值;
(三)维持费用超支降低有效业务现值;
(四)未来预测的损失可以用同一风险贴现率进行贴现,也可予以特别考虑,使用不同方法处理。
十、保险公司计算内含价值,可以使用近似方法,误差不能超过重要性上限。
重要性上限是内含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人民币一千万元中的较大者。
第四部分编制原则
预测假设
十一、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假设应当采用最佳估计,满足连续性和一致性原则。相关经验数据可以来自公司内部,也可以来自公司外部。
十二、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预测假设进行重新评估,如有必要,应及时调整。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主要预测假设。
风险贴现率假设
十四、风险贴现率是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时使用的贴现率,它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一定的风险额度。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十年期国债收益率确定采用的无风险利率。
风险额度应当反映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情况,包括评估过程中其他环节未考虑到的所有风险。
十五、不同的保险公司,风险额度可以不同。不同的产品分组,风险额度可以不同。
产品分组,是指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保险合同的集合。
十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市场和投资风险情况确定使用的风险额度。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使用的风险额度不应低于5%,不应高于10%。风险程度较高的保险公司,使用的风险额度可以高于10%。
十七、保险公司应当披露选用风险贴现率的根据。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根据10%和15%的风险贴现率假设计算内含价值,并提供相应的计算结果。
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本条规定的风险贴现率假设数值。
收益率假设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投资回报确定收益率。
二十、收益率的确定应基于对长期经济状况的判断,并反映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
二十一、收益率的确定应考虑未来正现金流的再投资假设。
未来正现金流的再投资假设应与未来投资策略和其他预测假设相一致。
二十二、收益率假设应与风险贴现率和资产分配状况相匹配。
二十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收益率的决定依据。
二十四、保险公司应当使用无风险利率作为收益率进行敏感性测试。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在下列四种假设下内含价值的计算结果:
假设一
假设二
假设三
假设四
收益率
公司的收益率
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
风险贴现率公司的风险贴现率
10%
15% 公司的风险贴现率
新业务和续保
二十六、新业务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
新业务价值,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在签单时的价值。计算新业务价值时,应当考虑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新业务价值应包括新业务预期续保和预期合同变动的价值。
二十七、一般而言,新业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签发新保单;
(二)实行核保;
(三)将新保单或新保险客户的详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
(四)向营销人员支付较高的佣金;
(五)产品定价基础考虑了市场和销售的全部成本。
二十八、续保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保单持有人采取某一行动,一般表现为缴纳保费,以继续保持保险合同有效。
二十九、有效业务现值的计算,应当包括有效业务的续保所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但不应包括与未来新业务相关的价值。当有效业务现值没有包含现有合同的趸交累加交费和续期保费改变时,这些变化应当包含在新业务价值中。
三十、下列情形应作为现有业务的经验偏差处理,而不应作为新业务处理:
(一)与有效保险合同预期保费的偏差(包括非合同约定的预期保费,如预期会随着工资变化或通货膨胀而变化的保费);
(二)与趸交累加型合同预期的续期保费的偏差;
(三)有效业务预期保费的重新定价。
税收和法律
三十一、保险公司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应考虑现在及已知的未来税收和法律的变化。
三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对税前弥补亏损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
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是指在计算内含价值时,如何假设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费用、费用超支及通货膨胀
三十三、费用假设应当反映管理有效业务所需的未来费用水平,包括对管理系统的投资,并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
三十四、间接费用应当在有效业务和新业务之间合理地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分摊方法的一致性。
三十五、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所有与有效业务相关的未来维持费用超支。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与维持费用超支计算相关的信息,特别是维持费用超支的预期持续时间。
三十六、费用假设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反映业务管理必需的所有成本。
三十七、费用假设的确定方法
(一)有一定实际经验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费用分摊的单位成本法。现阶段的单位成本高于长期的期望假设的,采用计算费用超支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缺少实际经验的保险公司,可采用公司利润测试的假设(若没有,可以采用定价假设)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同时采用计算费用超支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十八、费用假设的设定应当基于保险公司所在的整个集团为适用业务支出的所有费用,而不限于仅仅由保险公司支出的费用,包括:控股公司的成本分摊、与服务公司有关的费用、电脑系统的未来投资、公司发展的费用以及未来通货膨胀的影响等所有费用因素。
控股公司,是指对适用业务的主要财务报表负有合并职能的法人实体。
服务公司,是指为适用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包括在所从事业务内对外提供服务的公司。服务公司或其客户可以是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公司。
三十九、分红业务的费用超支或节余可以在客户和公司之间分摊。
四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费用假设的确定依据。
四十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高于基准假设10%的费用水平进行敏感性测试。
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
四十二、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应当使用最佳估计,根据历史经验和未来趋势确定,并与其他预测假设一致。
四十三、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死亡率、失效率、残疾率、其他事故发生率的敏感性测试。
再保险和债务
四十四、保险公司预测的责任准备金和现金流应当是考虑再保险后的净值。
四十五、财务再保险和财务型债务产生的杠杆作用影响股东现金流的风险。这类债务应当从内含价值中扣除,其价值应当与市场上具有类似特性的债务的价值相一致。
其中,财务型债务包括次级债和或有债务等。
金融选择权和保证
四十六、保险公司应当考虑金融选择权和保证对内含价值的影响。
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特征是其价值主要由金融市场的变化决定,包括:大部分有保证的年金选择权、分红合同的保证和投资连结合同的保证等,但不包括某些普通的保险选择权,如提高保险金额等。
四十七、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时间价值减少内含价值。计算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时间价值,应当将评估日的资产组合作为出发点,考虑未来经济状况的随机变动。未来经济状况的随机变动的假设应当与其他预测假设相一致。
时间价值,是指金融选择权和保证在期满前,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可获得的利益相对于评估日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可获得的利益增加的潜力的价值。
四十八、考虑到目前采用随机方法评估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较为困难,保险公司可以假设风险贴现率中已经隐含考虑了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长远的目标还是需要明示地考虑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的价值。
四十九、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与金融选择权和保证相关的重要因素,比如何时金融选择权和保证有价值。
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
五十、对于灵活交费的保险产品,可以合理地预测未来保费的,应当将未来保费的期望水平包含在内含价值的计算中。
对于已有合同或趸交累加型合同的非合同约定的保费变动,如果基于可靠的经验可以对其数额和时间做出假设,并且该假设与其他预测假设是一致的,那么这些变动就是可以被合理预测的。做出预测后,与这类合同相关的任何未来保费水平的差异都应按有效业务的经验偏差处理,而不应按新业务处理。
五十一、计算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时,应使用最佳估计,并考虑与经验的偏差。
五十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灵活交费保险产品的未来保费假设。
分红业务
五十三、对于分红业务,应当对未来红利水平、客户与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方法做出假设。
五十四、红利分配的假设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五十五、保单分红水平假设应当与未来投资回报假设一致。
五十六、分红业务的价值,是指未来分红保险的股东现金流的现值加上股东对分红账户剩余资产享有的权益的现值。
剩余资产,是指当分红业务的所有未来红利均分配之后,仍剩余的分配给分红业务的那部分自由资产。
五十七、保险公司计算分红业务的价值时,应当考虑公司现在怎样管理分红业务,以及未来计划怎样管理分红业务。
五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能立即分配给股东,不应包括在计算内含价值的自由盈余中。
五十九、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如果存在,应作为有效业务未来可释放现金流的一部分,分配给股东的红利的假设应当与公司实际操作一致。
资产评估
六十、资产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
六十一、没有市场价值的,应采用一致的方法,独立评估或审计所有重要资产的价值。
独立评估或审计应定期进行,频率不得低于每三年一次。
六十二、未评估的资产价值总和超过重要性上限的,保险公司应披露这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五部分信息披露
六十三、本指引规定的报告内容及格式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
六十四、内含价值的结果如果对外披露,应当披露整家公司的结果。
六十五、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编制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频率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六十六、内含价值报告应当达到以下目的:
(一)有助于理解保险公司价值的变动;
(二)有助于理解主要风险及其对结果的影响;
(三)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比较;
(四)确认结果的可信性。
六十七、内含价值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结果
1、自由盈余;
2、要求资本,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3、有效业务现值;
4、内含价值;
5、新业务价值。
(二)计算方法
1、适用业务;
2、红利分配方法;
3、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的计算方法;
4、新业务的确定方法;
5、费用模式。
(三)计算假设
1、主要假设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风险贴现率、资产分布及其收益假设、死亡率、残疾率、失效率及费用;
2、假设确定的依据;
3、改变假设的原因。
(四)相关分析
1、内含价值分析,建议采用附件所示的报表格式;
2、资本的变动;
3、新业务价值;
4、主要假设与实际经验的偏差;
5、自由盈余回报;
6、主要假设变动的影响;
7、费用;
8、其他重要项目。
(五)敏感性测试
1、风险贴现率;
2、投资收益率;
3、费用;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假设。
(六)内部或外部的签署
六十八、内含价值报告无需经过外部审计。
六十九、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对内含价值报告出具精算声明书,保证其内容合理、真实、无重大遗漏。
七十、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内含价值报告的计算结果应当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计算结果一致。
七十一、中国保监会在不公布各个公司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公众披露行业总体结果。
第六部分
附则
七十二、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十三、本指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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