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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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5〕107号|2005-11-14发布|2005-11-14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5〕107号
一、培训机构
各保监局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符合辖区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保监局在评定培训机构时应征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记录。培训机构应合理布局网点,方便参训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评定小组,重点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培训师资等进行把关。各保监局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于公告后20天内将培训机构名录报保监会备案。
二、培训对象
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未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实习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培训学时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训内容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委托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学时可记入后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要求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教育学时,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以规范培训内容。
(一)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
2、保险合同;
3、《保险法》;
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
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6、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
7、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8、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9、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
10、《合同法》;
1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12、《金融学》;
13、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二)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
2、保险合同;
3、《保险法》;
4、《合同法》;
5、《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
6、《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7、风险管理;
8、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9、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
10、再保险的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
11、非寿险保费的计算;
12、保险经纪合同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13、《金融学》;
1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三)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
2、保险合同;
3、《保险法》;
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
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6、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7、《合同法》;
8、保险公估报告;
9、保险公估合同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10、《金融学》;
11、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四、监督管理
各保监局应本着确保教学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原则,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培训记录、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继续教育条件,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于存在收费行为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应对其收费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指导。对收费过高或存在不合理收费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培训证明和培训证书
培训证明是培训机构向参训人员核发的单次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证明的发放和培训情况的记录工作,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0年。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
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业过程接受各种培训的完整记录。该证书准确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证书内容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遗失的,由本人持空白培训证书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学时的补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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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245926
六、关于保监会与保监局职责分工
保监会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全国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本辖区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国外保险培训机构在满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条件下,允许其在我国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认可其培训学时。国外培训机构的公告和管理由保监会负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