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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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监察〔2006〕565号|2006-06-08发布|2006-06-08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监察〔2006〕56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1.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其中,填报已查结的案件分为两个时间段: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2.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汇总统计上一个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从2006年5月开始。
(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的专报。填报《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报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
(三)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报告。1.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反映本系统、本辖区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查处情况。2.报送重大典型案件的个案剖析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有关负责人要对报送内容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认真填报,加强分析。各单位要仔细研究报表的具体内容,由专人负责填报,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1.涉及到多个领域或方面的案件,以其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为准。2.涉案单位和人员同时受到刑事处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在统计“案件”、“涉案单位”和“人员”数量时,“总数”项目不重复计算。3.在认真汇总的同时,要加强情况分析,总结办案经验,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加强内外协调,统筹安排工作。保监局要及时汇总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和整理报送工作。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3日前报送,其中2006年5月的月报统计数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要随时报送。各保险公司、保监局的案件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
(二)报送方式。请各单位到中国保监会政务外网(网址:www.circ.gov.cn)首页下载上述报表的电子表格,在填报时不得修改电子表格的格式。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请直接发送到以下专用电子邮箱:zhb@clrc.gov.cn。
附件:1.填表说明(略)
2.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略)
3.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略)
4.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略)
5.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略)
6.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略)
7.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略)
8.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