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0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产〔2000〕11号|2000-04-17发布|2000-04-17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产〔2000〕11号
一、年检对象
全国性财产保险总公司及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年检工作由保监会财产险部组织实施。对太保、平保总公司的年检与人身险部协调确定,原则上对太保公司的年检工作由财产险部负责组织,对其精算部分及寿险业务的年检工作由人身险部负责或派人参与;对平保公司的年检,由人身险部主要负责,对其财产险业务的年检工作,财产险部派人参加。
对在已设立保监会监管办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含外资公司)的年检工作,原则上可委托当地监管办负责,财产险部派人指导。对保监办管辖区内各财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年检由当地监管办负责,其中对省级分公司应全部进行年检;考虑到各派出机构刚刚成立,人员尚未到位等因素,今年将不要求对其辖区内所有地市、县级支公司进行年检,但各地保监办抽检的支公司总数应不少于辖区内各公司支公司总数的10%或4个机构,两者以高者为限,具体抽检方案由各地监管办自行确定。
对在未设立派出机构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含外资公司)的年检工作仍由财产险部负责。
对未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今年暂不进行年检,但保监会财产险部可视情况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抽检。
二、年检程序
对财产保险公司(含再保险公司、外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分为公司自查和保监会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通知书》。各被年检机构自收到通知后,应于年度决算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保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办提交如下材料:
1.年检自查报告书。包括:
(1)机构设立、变更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事项的审批情况;
(2)重要事项变更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上年度已有的,应列明目录清单;1999年新建立或变更的,应上报)及执行情况;
(4)保险业务经营状况;
(5)财务状况;
(6)资金运用情况;
(7)偿付能力状况(仅限于法人机构)等。
2.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3.年度决算报告(提交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对上年度监管机关年检报告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
6.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阶段: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收到保险机构上报年检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非现场检查,并总结有关情况,安排对被年检机构进行年检。
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在年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在年检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其中,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受保监会委托对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及外资公司年检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初报告报保监会,经由保监会审核同意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机构就年检情况交换意见,并在4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单位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
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情况总结上报保监会。
经年检合格的保险机构,应自收到年检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申请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对保险机构的现场年检应包括年检进入会谈及年检意见反馈两次与被年检机构沟通阶段。其中,年检进入会谈是开始现场年检的重要标志,应由被年检机构法人代表(法人机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并向年检组汇报公司一年中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变更、公司年检自查、对上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等情况;年检意见反馈是年检组现场年检结束、完成年检初报告后,将年检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正式反馈给被年检机构的阶段,也是被年检机构就年检出的问题向年检组进行申诉阶段,被年检机构的法人代表及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应参加。
三、年检内容
1999年度的机构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市场行为、对上年度监管机构年检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应该检查的其他事项。对各法人机构的年检重点在业务、财务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分支机构的年检重点在市场行为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对保险机构上述各项目年检,分析、评价该机构的市场行为、偿付能力等状况,并对其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年检内容如下:
(一)机构情况年检
包括:
1.被年检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2.机构的设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申请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申报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证、章、牌、照是否一致,以及许可证管理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4.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项。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机构设置情况统计表、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材料,了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机构问题;
2.实地检查证、章、牌、照是否一致,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等情况。
(二)办公制度年检
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工是否明确,有无制约机制;
2.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是否健全,会议记录是否完备、齐全;
3.监事会及监事会办公制度是否健全,会议记录是否完备、齐全;
4.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之间的授权授信制度是否健全;
5.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任职资格审核。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由年检组组长检阅,了解其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备、记录是否齐全、各项决议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2.由年检组长与被年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业务分工及职责划分,了解各部门之间有无相互制约机制;
3.调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制度和授权书,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4.调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材料,了解其管理人员是否均经过了任职资格审查,申报内容有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三)财务状况年检
1.财务制度方面
包括:
(1)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2)各种财务资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对各种财务资料是否妥善保管;
(3)账簿建立、会计科目使用合规情况;
(4)账户设立与管理的合规情况;
(5)实际财务工作中是否作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本公司或系统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记账
方法等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2)现场了解包括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总账、明细账、业务凭证等在内的各项财务报表及凭证的编制、归档、保存保管等情况;
(3)调阅公司1999年底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审计报告、业务统计表、各项明细账、业务传票、银行对账单、有关业务台账等,核对账、表、册是否相符合;
(4)与有关规定相对照,是否存在使用不合规的科目问题或错使用科目等问题。
2.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
包括:
(1)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2)是否按规定提取了包括坏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在内的各项备抵性准备金。
(3)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并实行专户存储;
(4)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资本保证金,且是否存入专户,有无擅自动用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调阅公司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办法,根据业务统计报表、损益表,参照有关规定,计算公司是否存在少提各项准备金的问题;
(2)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计算保险保障基金是否足额计提,并通过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了解公司是否对该基金专户存储;
(3)通过检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账以及存款凭证,了解资本保证金的存储是否足额、有无动用情况。
3.所有者权益方面
包括:
(1)公司资本金(营运资金)是否真实,有无抽逃资本金、私自更换股东等情况;
(2)资本金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3)是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根据机构批设文件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等,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抽逃资本、变更股东情况;
(2)根据公司当年利润情况,计算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3)根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资本金数额,确定有无未经批准私募股份情况。
4.利润年检内容
包括:
(1)利润产生是否真实;
(2)利润分配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公司利润情况,有无失真之处;
(2)通过利润,检查是否存在非同股同利、非同股同权的情况;
(3)通过银行对账单,检查利润分配的去向,可确定是否存在假股东等问题。
5.偿付能力年检内容
按规定核实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仅指法人机构),确定公司偿付能力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6.资产负债状况年检内容
包括:
(1)资产负债率状况;
(2)资产流动性;
(3)固定资产比率;
(4)资金运用率;
(5)不良资产比率;
(6)综合费用率等。
(7)应收保费率是否合理,应收保费中形成坏账的比率;
(8)各项费用提取是否合规。
通过对上述指标计算和分析,对照有关规定,判断公司财务状况。
(四)资金运用情况年检
1.各项资金运用状况。
包括资金运用项目、余额、资金运用余额比率、收益状况、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不合规资金运用项目,是否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是否建立健全了资金运用和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和检查方法:
(1)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2)对公司各项资金运用项目逐一核对,要求公司提供资金运用项目清单及年底运用余额。
2.对以前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是否有清收规划,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清收措施以及清收效果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不良资产清收计划;
(2)清收不良资产统计表。
(五)保险业务年检
1.业务文件档案管理年检
包括:
(1)是否有业务文件管理制度;
(2)是否有业务专用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是否有查勘记录、赔案存档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4)代理人档案管理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公司文件管理制度,业务专用章管理制度及样章,查勘记录、赔案存档等管理制度及台账,代理人管理制度及代理人合同文本等。
2.保险条款、费率的年检
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保险条款开发管理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2)是否经过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3)是否有提高或降低费率以及违规变动批准条款的情况等问题。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公司开办所有条款名录及业务经营情况表;
(2)对公司经营的主要条款随机抽查不少于20份已签发保单,并对照批准文件核查;
3.承保年检内容
包括:
(1)是否有保险单等重要单证印制、发放、使用、登记、核销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跨地区经营业务的情况;
(3)是否有核保管理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退费或提前支付安返以及净保费入账等现象;
(5)保单要素是否齐全、生效保单是否合法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保险单等重要单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登记、核销、档案管理等项制度,核保管理制度等,实地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核保管理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核保;
(2)各险种按业务量的大小抽调10份至100份保单及相对应的批单。
4.与中介机构往来的年检
包括:
(1)是否有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2)与中介机构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是否存在与非法中介机构往来的情况;
(4)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是否合规;
(5)是否在对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过程中违规采取直接抵扣保费等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提交所有与公司往来的中介机构名录;
(2)提交由监管部门批准的兼业代理人名录;
(3)提交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
(4)提交手续费、佣金记账台账;
(5)抽查100笔至200笔手续费支出传票。
5.理赔的年检
包括:
(1)是否建立报案登记、理赔管理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
(2)是否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理赔;
(3)是否有制造或编造假赔案的情况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赔案登记、理赔管理制度;
(2)对年检年度各险种的赔款案件档案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案件按业务量大小抽查5件至20件。
6.分保年检
包括:
(1)是否有合理的分保计划,分保业务是否符合风险分散安全原则,各项业务实际执行情况;
(2)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法定分保,是否及时划拨法定业务分保费;
(3)单一风险自留额是否符合规定;
(4)当年自留保费是否符合规定;
(5)分保业务是否体现优先境内的原则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提交分保计划及分保业务统计表;
(2)提交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分保机构名录、基本情况及分保业务合同(合同分保提供合同分保文本,临分提交临分的材料);
(3)调阅公司法定分保业务统计表及业务台账,计算是否按规定足额按20%比例进行了法定分保;
(4)计算公司当年自留保费是否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
(5)抽调公司承保的每一险种前20个最大保额保单,结合分保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其自留额高于资本金加公积金10%的情况。
(六)对上年度监管机关下发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年检
检查是否对上年度年检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整改结果如何。
公司应提交上年的年检报告、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整改的结果。年检组应对照问题逐一核查,核实整改结论。
四、年检报告的要求
各年检单位对每一家机构完成现场年检工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报告,及时与被年检单位进行意见反馈,并根据权限做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其年检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对上年度年检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年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附件一:年检工作记录(略)
附件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略)
附件三:市场行为情况(略)
附件四:业务违规项目金额统计表(略)
附件五:财务年检状况之基金提取(略)
附件六:财务年检状况之资金运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