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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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08-01发布|1999-08-01实施|现行有效
本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消费贷款(包括分期付款,下同)合同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投保本保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消费贷款借贷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具备消费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申请并获得消费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即时保险金额(不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保单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设3、5、8、10、15、20年共6档,保险期间与贷款期间相同。
二、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即时保险金额以消费贷款余额为限,初始保险金额按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即时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如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本合同成立起逾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贷款合同;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有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有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的,由被保险人委托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贷款合同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请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二、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按比例退还保险费。
退费金额=所交保费×(1
其中n为贷款期限,t为实际还贷期限。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调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消费贷款:是指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贷款。
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不足一年不计)。
四、即时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如期还贷后的贷款余额,若经保险人核保后实际确定的初始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首年后各年的即时保险金额一贷款余额×(初始保险金额/贷款金额)。若由于利率变动等原因,致使:(一)被保险人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低于即时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给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高于即时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六、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七、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两项费用之和。
八、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对应日。
九、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一、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或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