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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统信〔2017〕274号|2017-12-08发布|2017-12-08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统信〔2017〕274号

一、统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精神,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保险扶贫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特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
根据保险业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实用性、可得性,保险扶贫统计内容主要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数据。
《保险扶贫统计制度》包括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
统计报表包括《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保险扶贫分项目统计表》《保险扶贫项目开办地区表》《保险扶贫分公司统计表》4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主要反映各地区保险扶贫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签单数量、签单保费、承保人(户)次、保险金额、赔付支出、赔付人(户)次等统计指标。表2《保险扶贫分项目统计表》,主要反映各级政府部门以统保形式推动的保险扶贫项目开办情况。表3《保险扶贫项目开办地区表》,主要反映保险扶贫项目覆盖的地域范围信息。表4《保险扶贫分公司统计表》,主要反映各保险公司承办的保险扶贫业务情况。
分析报告为《保险扶贫业务经营情况分析》,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扶贫工作的整体情况,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扶贫业务状况和特点、保险资金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情况、保险扶贫当前面临的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统计对象
按照《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中对保险精准扶贫支持重点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的保险扶贫业务。
按照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发〔2016〕44号文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地扶贫业务实际确定具体统计对象。
四、报送单位及方式
辖区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各保监局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保监局访问地址:http://10.1.6.145)向我会报送辖内汇总、整理的表1、表2、表3、表4以及分析报告。报表模板和《行政区划代码表》《保险公司名称列表》等参考资料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向当地保监局报送表1、表2、表3中的相关统计数据。
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通过“创新系统”(公司访问地址:http://10.254.1.67),向我会报送本公司分析报告。
五、报送频度及时间
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报送频度为季度。其中,辖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监局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统计报表,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分析报告;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按照保监局要求的报送频度报送保险扶贫统计信息。
六、制度实施时间
本制度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保监局、保险总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20日前,首次报送2017年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七、填报口径
(一)表1《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
本表按县层级填报相关数据。如有省级、地市级统筹或统一投保的团体保单,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或采用合理的方式细分至县层级进行填报。
1.签单数量
指在统计期间内生效的保险扶贫业务保险单的数量。其中:
(1)一张团体业务保单统计为1件。如有省级、地市级统筹或统一投保的团体保单,选择其中一家主要县级机构填写件数,其他县级机构可不填写件数。
(2)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在统计“签单数量”时,应将主险和附加险分别统计。
2.签单保费
指在统计期间内生效的保险扶贫业务保险合同中约定应收取的保险费。
3.承保人(户)次
指在统计期间内生效的保险扶贫业务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被保险人数或户数的数量之和。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选择填列“承保人次”或“承保户次”。其中,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在统计“承保人(户)次”时,应将主险和附加险分别统计承保人(户)次。
4.保险金额
指在统计期间内生效的保险扶贫业务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承担的风险规模大小。其中:
(1)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应分别计算。
(2)如果保单条款中存在不确定的多个给付金额,“保险金额”应按保单上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
(3)如果保单条款未规定承保人承担的给付责任最高限额,各公司应合理估计其承保保额(如同业或自身类似业务的平均保额等),不得直接按“0”填报。
5.赔付支出
指在统计期间内,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保险扶贫业务赔付支出金额,包括历史统计期间承保的保险扶贫业务项目,在本期发生的赔付支出。其中,农业保险等财产险业务需包括预付未决赔付金额。
6.赔付人(户)次
指在统计期间内,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保险扶贫业务赔付的人(户)次。其中,农业保险等财产险业务需包括预付未决赔付人(户)次。
7.行政区划代码
按“创新系统”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填列,如遇代码表中没有的新增地区或变更地区,可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最新的区划代码表填列。
8.其他保险
指与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保险扶贫业务,如: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助学贷款保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涉农保险等。
(二)表2《保险扶贫分项目统计表》
本表统计政府相关部门以统保形式推动的保险扶贫项目,逐项目进行填报。
1.承保公司信息
包括公司代码、公司名称,参照在“创新系统”下载的《保险公司名称列表》填写,并按代码从小到大排序。
2.项目名称
按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的保险合同或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填列。
3.险种类型
包括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不含大病)、大病保险、组合、其他保险等。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如果是多个险类组合的项目,应选“组合”方式,并在备注栏列明所有险种类型;如选“其他保险”,需在备注栏说明具体险种类型。4.是否共保项目
指所填报保险扶贫项目是否为共保的项目,如是则填“是”,否则填“否”。如果是共保项目,请在备注栏填写与公司共同开办该项目的其它保险公司的简称,简称参照《保险公司名称列表》填写。
5.项目覆盖的区县级行政区划数
指保险扶贫项目覆盖的区县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6.筹资方式
指政府部门以统保形式推动的保险扶贫项目的保费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贴、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组合、其他,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如果是多方出资,选“组合”方式,并在备注栏列明所有筹资方式;选“其他”时,需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形式。
7.对贫困人群的优惠政策
包括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组合、其他、无,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如果是多种优惠组合的项目,选“组合”方式,并在备注栏列明所有优惠政策;选“其他”时,需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形式;没有特殊优惠政策的项目,选“无”。
8.签单保费、赔付支出等
只填列在统计期间内开办项目的相关数据,不包括以前统计期间开办的保险扶贫业务在本次统计期间产生的赔付支出等。(三)表3《保险扶贫项目开办地区表》
本表按保险扶贫业务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划,逐项目进行填报。项目的名称及顺序应与表2相同。
1.承保公司信息
公司代码及名称参照《保险公司名称列表》填写,按代码从小到大排序。
2.项目覆盖的区县级行政区划
每个单元格仅填列一个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当项目覆盖多个区县级行政区划时,可复制插入行,在多行填列同一个项目。
3.行政区划代码
按《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填列,如遇代码表中没有的新增地区或变更地区,可在国家统计局官网自行查询最新的区划代码表填列,并在备注中说明新增或变更的情况。
(四)表4《保险扶贫分公司统计表》
本表由保监局根据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表1《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整理填报。
各保监局填报的表4汇总数据等于表1同类汇总数据。
八、其他事项
(一)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统一填列相关信息。
(二)各项统计指标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
(三)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附表:
1.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
2.保险扶贫分项目统计表
3.保险扶贫项目开办地区表
4.保险扶贫分公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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