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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7〕60号|2017-09-12发布|2017-09-1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7〕60号

一、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为重点新材料的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新材料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材料产品为保险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为保险受益方。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为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要求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
四、投保企业依据新材料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质量安全损害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鼓励大型材料生产企业投保较高责任限额,充分转移相关风险。原则上中央财政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五、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信用记录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原则上中央财政以最高不超过3%的费率标准给予补贴。
六、承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开展相关政策性保险项目的经验和相应的技术专家团队;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三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试点保险公司应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报告。
八、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按市场规则参与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并取得合理合法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发挥自身在保险交易活动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专业优势,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合规开展中介业务,提供规范中介服务。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团队,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等相关制度,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不断优化产品方案和保险服务,严禁恶性竞争。
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该业务中列支与业务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应据实列支。
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试点保险公司应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数据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对承保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项目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三部门每年将联合对参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保监会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材料生产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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