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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2017-12-29发布|2017-12-2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经济工作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活动。综合采取自查自纠、监管抽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措施,通过严查重处、重典治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强化监管制度落实,提升合法合规经营,彻底清除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依照保险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坚持对重点业务领域全覆盖,对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公开查处结果。对保险消费者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总结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处置,惩防并举。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主动报告问题和瞒报漏报问题、内部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轻微问题和危害严重问题、个别风险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按照违规情节和问题性质,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通过分类施策,对症下药,实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三)问题导向,立查立改。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导向,以抓早抓小、严查快处为手段,抓住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相关问题和风险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整改,果断处理,及时查补制度漏洞,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切实提升合规意识,不断强化内控管理,推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查研结合,注重实效。集中力量解决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销售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渠道乱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类似宣传用语混淆保险经营主体、误导保险消费者,以及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问题。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恶意挖角”,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等方式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进行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产品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长险短做”,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发布拼噱头、博眼球等不实信息,不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非法经营。重点整治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自查自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整治重点,对公司相关业务合规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监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照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报告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人身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应当延伸至保险中介机构,实现对保险业务和中介渠道的全面覆盖、彻底清查。
(二)监管抽查。各保监局应当对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审核,根据审核情况选取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抽查。对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到位的公司,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对自查发现问题但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违法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从严从重进行处罚,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三)日常监管。各保监局应当严格落实“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人身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问题的打击力度。各保监局应当高度重视对保险消费者举报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解决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疑难和重点问题。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果断查处一起,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个案检查发现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检查。
(四)社会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将根据“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度,综合采取行业通报、信息发布等形式,及时总结和披露相关工作进展和治理成果。欢迎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通过各种形式,对人身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强大合力,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严厉打击、有效治理人身保险市场乱象问题,切实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相关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统筹配置人员力量,细化实施方案,找准工作重点,确保各项工作有的放矢、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守住风险底线。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各部门、各组织层级、各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务,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自纠,如实上报违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当坚持守土有责,加大对重点时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的风险防控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于因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严查快处,加大处罚力度。各保监局应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主体责任。针对严重销售误导、违规套费、恶性竞争、非法经营等重点问题,应视情节对涉案机构依法采取顶格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双处罚,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双处罚,不断强化监管威慑力。
(四)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保监局应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处罚情况、政策建议等信息,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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