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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党办发〔2017〕2号|2017-09-06发布|2017-09-06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党办发〔2017〕2号

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二、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内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党的形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明确具体落实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纪律要求,让禁酒制度落地生根,常抓不懈,防止流于形式。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禁酒制度相关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人人皆知、时时遵循。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让公务活动不饮酒成为监管干部的自觉行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禁酒制度,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保监会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纪律不力、导致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中国保监会党委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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