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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局|人社部发〔2018〕3号|2018-01-02发布|2018-01-02实施|现行有效
人社部发〔2018〕3号

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在推进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从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分省通报调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查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在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作为督查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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