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情况的通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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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138号|2001-02-07发布|2001-02-07实施|现行有效
国税函〔20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下发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0]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贯彻情况通报如下:
从该《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能够按照总局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强化规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收收入的目标,受到了基层税务征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的认同,达到了预期效果。其成效主要表现为:第一,改变了长期以来的粗放形管理方式,使税务机关实现了对金融保险业的有效管理。《办法》细化了纳税人的申报项目,增加了纳税人申报的透明度,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准确掌握纳税资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使堵塞漏增收的功能得到初步发挥,税款收入增长明显。据统计,贯彻《办法》较好的江西、安徽、江苏、陕西、海南、贵州、广西、上海、重庆、宁波等10个地区,2000年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包括国、地税)比上年增长了4.44%,高与其他26个地区(增长率为1.47%)2.97个百分点,收入增幅为其他地区的近3倍;第二,提高了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和税收执法的准确性、透明度,促进了依法治税。过去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粗放形“管理,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以及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带来很多不便。征收管理的细化,促进了税收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提高了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也使税务干部的素质得到了提高;第三,为营业税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一些地区以这次实施《办法》为契机,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了电子化申报管理,通过使用申报软件,实现了营业税申报管理与银行电算化以及税收征管软件的有机结合,为营业税管理电子化打下了基础;第四,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事后检查的管理方式,使事先防范与事后查补并举,强化了对偷逃税的防范功能。新的申报办法从纳税人经营业务的原始资料和记录开始,引导纳税人正确核算应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使税务机关全面监控纳税人正确核算过程和税金计算过程,从而达到源泉控观和事先防范的目的。
《办法》下发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工作,按照总局的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税务系统内部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保证《办法》在本地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贯彻《办法》较好的10个省、区、市税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使申报办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初步达到总局的要求,对这些地区总局特提出表扬。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对这项规律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甘肃、青海、厦门等未按总局规定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这些地区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扭转局面,落实总局文件要求。
开展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过程控管是总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希望执行好的地区继续发扬成绩,落后的地区要迎头赶上。总局拟于2001年上半年对这项工作再做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