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11号|2006-01-25发布|2006-01-25实施|现行有效
国税函〔2006〕111号
一、从2005年起,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4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4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
所在地
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宁波市
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
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
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
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市
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州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营销服务部
苏州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镇江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销服务部
常州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上海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武汉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