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出口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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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工信部联运行〔2009〕485号|2009-09-28发布|2009-09-28实施|现行有效
工信部联运行〔2009〕485号
一、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结合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出口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出口的措施体系,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
二、做好项目组织和政策保障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改造、研发基金等方面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和出口结构调整,并将出口信用保险纳入本地区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细则及产业政策措施体系中。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将本地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竞争力突出、国际市场潜力大的电子信息企业和出口项目推荐给本地区中国信保营业机构,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本地区中国信保营业机构,探索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软件出口基地中建立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引导基地(园区)内的电子信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创新贸易方式和巩固市场地位。
三、加强承保服务和业务创新
(五)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研究电子信息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积极承保,创新业务,全方位做好对电子信息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服务。
(六)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通过灵活贸易方式、延长信用期限等手段帮助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同时根据大型电子信息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为其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等“走出去”风险保障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领域的信用管理需求。
(七)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加大与银行合作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作用,帮助电子信息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并探索通过为银行提供保理风险保障服务,引导银行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八)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适度调整保险费率,给予电子信息企业倾斜支持。要本着既有利促进出口、又坚持费率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在满足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产品与服务组合等多种手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保费负担。
(九)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创新业务类型,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电子信息企业提供买家资信评估、目标市场国家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并发挥国际商账追收专业优势,协助企业追讨海外欠款,同时为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等新的出口模式提供适合其特点的信用保险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
(十)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提高服务效率,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承保理赔服务,在中国信保同级客户服务体系中体现对电子信息企业的优先支持,并发挥信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帮助企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
(十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电子信息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要定期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出口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于10月15日前将其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对口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国信保发展战略部。同时,请各单位定期上报工作中的进展、成效、问题与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向其他领域的工作拓展提供支撑。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万晓东,
电话:010-68205278、68205276(FAX),
邮件:wanxiaodong@miit.gov.cn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部
张法,
电话:010-66580490、66517328(FAX),
邮件:zhangfa@sinosure.com.cn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