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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保险案件问责整改及警示教育工作情况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稽查〔2015〕142号|2015-08-10发布|2015-08-1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稽查〔2015〕142号

一、清理范围及内容
此次清理的案件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现的业内刑事案件。清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机构是否完成案件问责、是否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问责信息、是否在省级机构范围内通报问责情况。
(二)保险机构是否完成问题整改。
(三)保险机构是否在省级机构范围内开展大案要案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
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要求
各保险机构要逐案梳理案件问责、问题整改、警示教育情况,做到边自查边自纠,及时纠正自查发现问题;清理结束仍不能完成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报告后续处理计划。
(一)限期完成问责。未完成问责的案件,原则上应在清理期间补充完成,不能完成问责的,应说明原因并按要求申请延期。已完成问责但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问责信息的,应按规定补报问责信息;已完成问责但未在省级机构范围内通报案件问责情况的,应完成通报。
(二)补充整改问题。未针对案件暴露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清理期间完成整改。
(三)补充警示教育。未针对大案要案暴露问题在省级机构范围内开展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的,应在清理期间完成。
三、保监局督导抽查要求
各保监局要加强指导本辖区保险机构开展案件问责整改及警示教育清理工作,并跟踪自查自纠结果。清理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无故未完成问责、问题整改、警示教育的情况,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审核把关。各保监局要逐案审核本辖区保险机构案件问责、问题整改、警示教育等工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指导、督促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请于2015年9月20日后自行从中国保监会稽查局内网下载保险机构清理情况报表。
(二)开展清理抽查。各保监局抽查产、寿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数量各不少于1家,抽查对象应避免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对象重复。各保监局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保险机构的清理抽查工作。
(三)补充完善资料。各保监局要结合本辖区保险机构清理情况完善案件台账、问责台账等内容,并补充档案资料。
四、报送要求
(一)保险机构报送要求。
1.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报告及报表两个部分。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自我纠正措施。自纠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自纠工作成效、后续工作措施、对现行案件风险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签发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的报告及报表应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对报送中国保监会的报告及报表签发,并负最终责任。
3.报送时间及方式。各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统一将本系统自查报告及报表(附件1),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自纠报告及报表(附件2、3、4)报送至中国保监会稽查局,并将电子版发送至jichaju_aj@circ.gov.cn。为避免重复统计,各保险集团公司只报送集团本级及非金融子公司的清理情况。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报送。2012年以来未发生业内刑事案件的公司应采取零报告。
(二)保监局报送要求。
1.报送内容。报送清理抽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抽查工作组织情况、抽查对象自查自纠工作评价、抽查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加强案件风险监管方面意见建议。
2.报送时间及方式。请各保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清理抽查情况报告报送至中国保监会稽查局,电子版发送至jichaju_aj@circ.gov.cn。2012年以来辖区内未发生业内刑事案件的保监局应采取零报告。
联系
人:查娜
姜薇
联系电话:010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1.保险机构清理工作自查情况表
2.保险机构清理工作自纠情况表
补充问责
3.保险机构清理工作自纠情况表
补充整改
4.保险机构清理工作自纠情况表
补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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