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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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产险〔2015〕26号|2015-03-25发布|2015-03-2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产险〔2015〕26号
保监产险〔2015〕26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切实维护农户权益,现就做好农业保险条款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清理对象。各公司自2007年以来已报备并在使用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条款。
(二)报备程序和材料。
1.各公司应向我会报送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后附所有拟清理条款。文件签发人应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2.正式文件不需附备案表、可行性报告、法律责任人与精算责任人声明,但应包括:
(1)2015年农险产品清理目录(参见附件);
(2)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条款修订对比表;
(3)相关政府文件。
上述材料应采用光盘形式报送,其中,第(1)(2)项材料应为Word或Excel格式。
3.备案程序。产品审核通过后,我会将在《2015年农险产品清理目录》上填写备案编号,加盖备案章后返还公司。
本次清理时限后再申请备案产品的报备程序和材料要求,继续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4月15日前,各公司完成相关材料并报至我会。4月30日前,我会完成集中审核和备案程序。
二、业务处理
(一)自《通知》施行之日(2月15日)起至清理后新条款备案编号下发前,所有旧条款停止使用。期间发生的业务可采取保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开展。对《通知》施行之日前已签发的保单,可按照旧条款执行。
(二)种植业品种直接物化成本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14年相关数据;2.地方省级物价部门、农业部门或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各保监局、各公司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介绍中央一号文件和《通知》精神,争取理解支持,并尽快按《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政策。
(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清理工作,明确1名产品清理工作联系人,并于4月3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三)对产品清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联系人:邵绛霞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附件:2015年农险产品清理目录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2015年农险产品清理目录
序号
已报备条款名称
险种
险别
备案编号
经营区域
费率
状态
修订后条款名称
修订后备案编号
险别
费率
填表须知:1.险别分“主险”、“附加险”;2.状态分“废止”、“修订”;3.修订后备案编号,由保监会财产法保险监管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