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保监发〔2013〕64号|2013-09-26发布|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
烟保监发〔2013〕64号
烟保监发〔2013〕64号
驻烟威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兼)业中介机构: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5号)、《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烟台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保监分局
2013年9月26日
烟台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5号)、《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我局制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处罚文书。
第三条
送达处罚文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见附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行政处罚文书主要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3种方式送达。原则上以直接送达为主。
第二章
直接送达
第五条
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本人直接来我局领取的,领取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无异后,由我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相关文书。
受送达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领取的,受托人应当持受送达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或户籍、婚姻关系证明)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无异后,由我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相关文书。
受送达人委托其他人代为领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公正。
第六条
受送达人为单位,派人直接来我局领取的,领取时应当持受送达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无异后,由我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相关文书。
第三章
邮寄送达
第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八条
邮寄送达应当采取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处罚文书名称。邮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和回执。
第四章
公告送达
第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条
对采取公告送达的处罚文书,我局将在官方网站或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五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条
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或受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邮寄送达的,原则上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和邮政部门回执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交回的,以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其他保监局制发的处罚文书,委托我局代为送达的,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烟台保监分局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号
送达文书:行政处罚XX书(烟保监罚XX〔
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烟台保监分局
送达人:
受送达人:
填发人签名:
填发日期:
年月日
备注:
烟台保监分局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号
送达文书:
行政处罚XX书(烟保监罚XX〔
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烟台保监分局
受送达人: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