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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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04-18发布|2006-04-18实施|现行有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综合收益的定义、综合收益的构成、综合收益表的编报要求、明细信息的披露要求等。
综合收益是实际资本变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综合收益可以了解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变动的原因,评价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未来发展趋势。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备查簿记录各类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综合收益,以助于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和编报效率。
二、关于定义
本规则第2条将综合收益定义为“除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
(一)采用综合收益观确定综合收益
除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所定义的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都应当计入综合收益。其中:
1.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即非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中发生的交易,如销售保单、债券投资、债务重组、财产转让等。保险公司向实际资本出资人(股东、次级债债权人等)销售保单、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等交易均属于非资本交易。
2.资本交易以外的事项是指由于市场价格、财产变现环境等因素造成的资产认可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如房地产评估增值、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等。
(二)采用资产负债观计量综合收益
按照资产负债观,收益是企业某一特定时期内未来经济利益(资产或资本)的净增加额。具体对综合收益而言,综合收益是保险公司某一特定时期内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的净增加额,即认可资产的净增加额或认可负债的净减少额。因此,确定综合收益就是确定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额。
1.偿付能力评估的目的是评价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否足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因此,偿付能力的变动直接体现为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化,用资产负债观计量综合收益更符合偿付能力评估目的。
2.确定综合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分析实际资本增减变动的原因,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如果保险公司的某些经营活动导致资产和负债等额同增同减,即不导致实际资本的增减,这类资产或负债的变动不应当计入综合收益。例如,保险公司通过借款等对外融资引起资产和负债等额同增同减,支付其他应付款引起资产负债等额同增同减,都不计入综合收益。
(三)综合收益与净利润之间的关系
综合收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确定综合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分析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确定净利润的目的是为了向股东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评价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信息。因此,两者金额可能并不相等。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项目导致综合收益与净利润之间出现差异(见表1)。
1.责任准备金变动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6号”)规定,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而这些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确定。如果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实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大于根据法定最低标准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算净利润的责任准备金变动额与计算综合收益的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就不相等。如果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和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采用的准备金评估政策相同,则计算综合收益和净利润的责任准备金变动额相等。
2.债务重组收益、关联交易差价。根据本规则,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计入综合收益,因此,偿付能力评估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综合收益的“营业外收入”项目,将各种关联交易差价按照其产生的交易类型计入相应的综合收益项目。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债务重组收益、关联交易差价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
3.房地产评估增值。《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号”)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将房地产评估增值确认为认可资产。因此,本规则规定房地产评估增值变动计入当期综合收益。但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一般都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房地产,不确认房地产评估增值。
4.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或接受捐赠导致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增加,属于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变动,因此,本规则规定该项资产变动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投资资产的这种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准备。
表1:综合收益与净利润的主要差异
项目
综合收益
净利润
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确定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
按照有关精算规定提取
债务重组收益、关联交易差价
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关联交易差价按照交易类型计入相应综合收益项目。
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评估增值
计入其他收益
不确认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资本公积
所得税
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应付税款法下是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是应缴纳的所得税和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
按照编报规则确定的资产非认可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包括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不确认资产的非认可价值,仅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期末认可价值与期初认可价值的差额计入综合收益。
表外披露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
如果该项负债的账面余额低于担保金额的50%,按认可价值变动额计入综合收益;如果该项负债的账面余额不低于担保金额的50%,按账面余额变动额计入综合收益。
将账面余额(最佳估计数)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
认可价值为0,不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将账面余额(最佳估计数)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
5.所得税。导致实际资本发生变动的是保险公司当期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因此,综合收益中的所得税是保险公司按照税法确定的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中不应当确认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评估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编报规则确定资产的非认可价值,不仅包括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抵押的资产、机器设备等非认可资产,其报告期间的变动反映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的变动,因此,资产的非认可价值的变动都计入综合收益。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保险公司仅对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7.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编报规则第6号规定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其增减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表外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规定,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认可价值为0,认可价值与账面余额的不同,使上述负债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的认可价值变动额与计入当期损益的账面余额变动额不同。(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关于综合收益的构成”)
三、关于综合收益的构成
(一)综合收益的构成
本规则第3条规定,综合收益包括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反映了各类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反映了各类业务导致的资产非认可价值的变动,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反映了各类业务导致的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这六部分都属于实际资本的变动,其总和就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净额。
综合收益=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
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
1.承保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其中,投资连结保险的全部保费应当在直接业务保费中反映。
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分出保费;
(2)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3)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
(4)保户红利支出;
(5)退保金;
(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等于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认可价值与期初认可价值的差额,不包括投连险单位准备金的变动额;
(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等于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期末认可价值与期初认可价值的差额;
(8)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详细解释见“(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的影响”部分;
(9)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0)承保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1)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2)分保费用支出;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投资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收入、基金投资收入、股票投资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损益等,本规则第8条将其统称为投资业务收入。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也计入投资业务收益。
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包括投资业务费用、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3.受托管理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等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包括:(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主要是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等);(2)健康管理收入;(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包括:(1)企业年金管理支出;(2)健康管理支出;(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4.其他收益,是指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包括:
(1)其他业务收入,指保险公司除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资产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代理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2)营业外收入,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基本相同,但包括债务重组收益;
(3)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是指由于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或接受捐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增加。
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包括:
(1)其他业务支出,指保险公司除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咨询服务、代理查勘、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发生的劳务成本或结转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等;
(2)营业外支出,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基本相同;
(3)所得税,指保险公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综合收益中的所得税和净利润中的所得税相等。如果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综合收益中的所得税和净利润中的所得税不一定相等。
此外,其他收益还包括房地产评估增值变动额。即保险公司根据编报规则第1号确定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在报告期内的变动额。例如,重新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导致的房地产评估增值的变动,对房地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导致的评估增值减少。
5.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除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
(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指保险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由于资产减值已经包含在投资业务收益、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因此,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不包括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期末资产非认可价值
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期初资产非认可价值
期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6.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导致的认可负债的变动结果,包括:
(1)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编报规则第6号规定,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如果保险公司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不低于担保金额的50%,则该项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与账面余额相等,根据本规则规定,该项预计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额已经计入了当期综合收益。如果保险公司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低于担保金额的50%,则该项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大于账面余额,由于该项预计负债账面余额的变动额已经计入当期综合收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将该项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计入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
(3)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与其账面余额变动额的差额。编报规则第6号规定,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0,即该项负债的变动不计入当期综合收益,但由于保险公司在确定其他综合收益时,根据本规则规定,已将该项负债的变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等项目,因此,应当通过本项目将其冲减。
(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的影响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均由保单持有人享有和承担,与保险公司无关。因此,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不应当影响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即不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但是,按照现行精算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中的单位准备金包括了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而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导致的独立账户资产的变动未计入承保业务收益,因此,如果不对单位准备金进行调整,就会使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计入承保业务收益,最终影响综合收益。
【例1】假设某人寿保险公司2002年至2005年综合收益的有关资料如下:
(1)直接业务保费均为103000万元,无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
(2)赔款和给付、退保金总额均为500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均为70000万元,承保业务费用(包括承保佣金、承保营业税金及附加、承保业务营业费用等)均为20000万元;
(3)2002年至2005年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未实现利得分别为500万元、
300万元、
300万元、0,已实现投资收益分别为0、600万元、0、200万元,收取的风险管理费、资产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均为400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投资连结保险无新增保费、也无退保,投资账户中无保险公司投入的公司资金;
(4)投资业务收益均为4200万元,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均为0,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均为1000万元,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为0。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的该保险公司各年的综合收益如表2所示。表2第1行至第9行是按照现行精算规定和会计制度确定的承保业务收益和综合收益,第10行至第11行是公司真实的承保业务收益和综合收益。可以看到,该公司各年计入承保业务收益的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均为
400万元,如果直接按照现行精算规定确定综合收益,就会将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计入综合收益。
表2(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直接业务保费
赔款与给付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单位准备金变动额
其中:未实现利得
已实现投资收益
收取的管理费
承保业务费用
受到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影响的承保业务收益
投资业务收益
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受到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影响的综合收益
剔除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影响的承保业务收益
剔除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影响的综合收益
为了剔除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影响,本规则第6条规定,承保业务收益中的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应扣除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这样就可以冲减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引起的单位准备金变动,消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通过单位准备金变动对保险公司综合收益总额和结构的影响。
(三)关于营业费用的分配
本规则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
对于能够直接归属于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承保业务营业费用、投资业务营业费用、受托管理业务营业费用、其他业务营业费用。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的共同营业费用,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标准将其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标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分摊共同营业费用,对分摊计算复杂、金额不大的营业费用,可以不进行分摊,直接计入业务量较大的相关业务的营业费用。
四、关于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综合收益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都属于实际资本表的附表,反映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由于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实际资本的变动较为复杂,因此,实际资本变动表主要反映的是资本交易引起的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则通过综合收益表反映。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规范。
(一)综合收益表的结构
综合收益表反映保险公司报告期间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实际资本变动情况。综合收益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反映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情况,其中又分别反映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情况;第二部分反映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非认可价值的变动情况、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情况。
由于按照资产负债观来确定综合收益,因此,在综合收益表中,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都按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分项列示。
(二)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1.综合收益表中“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综合收益表“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编制季度综合收益表时,应将“上年数”栏改为“本季度数”栏,填列本季度实际发生数,将“本年数”栏改为“本年累计数”栏,填列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2.综合收益表中“本年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直接业务保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本项目应当根据“保费收入”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中:转入投资账户的投连险保费”项目,反映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转入投资账户的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本项目应当根据转入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连结保险保费的合计数填列。
(2)“分入保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分入保费”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分出保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出保险业务向分入公司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分出保费”账户发生额分析填列。
(4)“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和分入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减去相应的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各类给付减去相应的摊回分保赔款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
、“摊回分保赔款”等账户发生额分析填列。
(6)“保户红利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红利。本项目应当根据“保户红利支出”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退保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寿险合同约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退保金”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项目,反映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认可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填列。
(9)“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项目,反映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认可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再保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填列。
(10)“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规定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在报告期内的变动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准备金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填列。
(11)“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规定计算的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本项目应当根据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连结保险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是在“投资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如果保险公司未向投资账户投入资金,本项目金额应当与明细表IL
2中“投资收益”项目“各投资账户合计”栏所列数字相等。
(12)“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减去摊回的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承保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由于承保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去摊回的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等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承保业务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费用”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入保险业务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佣金和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分保费用支出”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账户的发生额填列。
(17)“投资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由于银行存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投资业务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损益”等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18)“投资业务费用”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筹集资金等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等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保险公司承担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投资费用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19)“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投资业务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费用”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受托管理信托型企业年金所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等。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公司收取的企业年金各项管理费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健康管理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从事受托型健康管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取的管理费等。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公司收取的受托型健康管理业务各类管理费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除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以外的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企业年金管理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为受托管理信托型企业年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健康管理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各项费用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除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以外的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公司为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在报告期间按编报规则第1号规定确认的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的变动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认可资产表“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认可价值与期初认可价值之间的差额填列。如为负值,在“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项目填列。
(28)“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除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资产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代理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发生额分析填列。
(29)“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发生额填列。保险公司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30)“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项目,反映由于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导致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资产的增加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账户发生额分析填列。
(3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在报告期间按编报规则第1号规定确认的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的变动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认可资产表“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认可价值与期初认可价值之间的差额填列。如为正值,在“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项目中填列。
(3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除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咨询服务、代理查勘、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发生的劳务成本或结转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
“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生额填列。
(34)“所得税”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项目应当根据报告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列。
(35)“资产的非认可价值变动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的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列示。
(36)“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项目,反映对外保证担保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情况。本项目应当根据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列示。
(37)“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项目,反映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认可价值的变动情况。本项目应当根据对外保证、质押、抵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填列。如果为负值,以“
”号列示。
五、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如果变更分配标准,应当说明变更原因。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PR、明细表PR
1、明细表PR
2、明细表PR
3、明细表CB
1、明细表CB
2、明细表RI
1、明细表RI
2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信息:
(1)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
(2)寿险公司按照交费方式、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划分的保费收入;
(3)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
(4)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
(5)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六、关于附则
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当期综合收益,编制综合收益表。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编报要求,例如,分入保费、各类给付、承保佣金和手续费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5年度以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