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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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6〕15号|2016-02-02发布|2016-02-0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6〕15号
一、
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标准化工作,2005
年成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加强对保险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截至目前,在历届保标委的组织推动下,保险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围绕保险业“防风险、促发展”主题和不同历史阶段的目标任务,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明确目标、重点攻关、稳步推进,累计出台了
多项高质量的行业标准,覆盖了保险业务、客户服务、信息技术、基础数据、信息交换等领域,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础标准体系,为保险业规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标准支撑,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信息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构建现代保险服务业以及国家标准化战略对保险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保险业转型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标准总量仍然不足,标准供给侧改革有待加强。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难以满足现代保险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求。当前,保险业新业务、新产品、服务的新领域和新的管理方式不断涌现,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易频度不断加快,交易规模日益扩大,需要保险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操作风险、提高市场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这些都给标准化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和挑战。“新国十条”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对标准需求十分旺盛。但保险标准总体供给不足,仍有较大缺口,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二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结构有待优化调整。现有保险行业标准中,技术类标准较多,业务及管理类标准较少;面向保险机构的标准较多,面向消费者的标准较少;政府主导的标准较多,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较少;解决常规问题的标准较多,解决新兴问题的标准较少;行业和系统内标准较多,跨行业和跨领域的标准较少。与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有待探索完善。
三是标准宣贯力度不够,标准推广实施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存在“重建设、轻实施”的现象,标准贯彻落实力度不足、措施不够。标准推广实施缺少行业监督评价机制和专业指导,市场主体标准化工作基础参差不齐,部分企业采标意愿不强,跨行业标准推广难度大,采标效果量化评估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建立。
四是标准化人才培养及储备明显不足,难以支撑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开展。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总体偏少,且大多为兼职。保险机构标准化专业人才匮乏,大部分企业没有专职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难以有效支撑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行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五是标准化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管理效能有待提升。保险标准化工作经过十多年发展,初步形成了“保监会领导、保标委主管、保险机构主动参与”的多层次分工协作格局,在支持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逐渐暴露出标准制定周期长、市场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与标准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相适应。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主导成分较多、市场参与程度不够,市场需求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和满足,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没有充分激发市场在保险标准化工作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深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切实改进标准化管理职能,不断优化和改善保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等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自主能动作用,促进保险标准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早日实现保险强国梦提供强大的标准支撑。
二、
改革的总体要求
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不相适应的问题,完善保险标准体系,改进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参与国家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提质增效升级。
(一)总体目标
保险标准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体制,构建“监管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保险标准化工作新格局,不断健全保险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推广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构建,使标准成为对保险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的“硬约束”,推动中国保险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实施执行,保证行业标准的基本供给。正确认识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关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立足长远。要跳出标准看标准,跳出保险看保险,着眼全局、放眼未来。要把保险标准化改革放在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以谋划和部署,要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结合,要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研究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工作总思路,继续循着“科学、系统、民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既定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保险标准化改革工作。对于行业大力推动的保单登记等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从标准层面给予足够的支撑。要立足长远,做好保险标准化中长期规划。要把握好阶段任务安排,紧密结合国家标准化改革的时序进度,注重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
三是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导向。要深刻认识产业高度交叉融合对保险标准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支持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应用;要支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保险业的落地;要支持保险业服务国家社会公共管理,特别是满足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标准需求;要坚持标准的价值导向,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提高保险效率、服务效能;要推动中国保险“走出去”,支持保险企业的国际化布局,吸收引进发达国家保险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增强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
四是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加强保标委与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确保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和谐共存、互为补充,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促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意识,构建更加合理的保险标准体系。标准建设要突出重点,力争做到出台一个标准、解决一类问题、实现一类突破、带动一个领域发展。
三、
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深入推进保险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充实政府主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侧重保基本;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侧重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在全行业形成“标准先行”的氛围;不断提升保险标准国际化水平。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标准化改革。保标委作为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管理机构,要肩负起统筹标准化改革的职能,加强对保险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统一协调;加强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努力提升保标委在标准化领域的影响力;加强与公安、交通、医疗、社保、气象、地理等保险关联行业标准化组织间的沟通合作,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鼓励先进、带动后进,推动行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取得实效;加强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等社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规范和引导,指导建立团体标准相关制度流程;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表彰先进,督促后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宣传,形成“标准先行”的行业氛围;研究构建标准服务支撑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自身标准化工作。
(二)优化完善保险标准体系,保证标准基本供给。进一步优化保险标准体系的结构与分类,按照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的标准框架不断充实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协调互补,合理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加强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和面向社会公众的重点产品及服务标准的建设,为业务拓展提供更多的标准供给;加大与交通地理、医疗卫生、社保、银行等领域的跨行业标准交流合作力度,促进跨行业标准制定与推广;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加快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等重大项目所需标准的研究制定,及早形成相应的支撑。
(三)培育发展保险团体标准,满足市场需要。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保险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相关社会组织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工作推进上,采取“政府引导、社团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方式,鼓励中保协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保标委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研究建立团体标准向政府主导类标准转化的机制和路径。建立团体标准实施应用效果评价和发布机制;积极参加国家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
(四)搞活保险企业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在积极采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保险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加强标准经验交流,建立标准评价体系,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保险标准化人才培养政策,逐步建立保险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培养跨行业、跨领域、懂业务的标准化业务骨干,加快建设标准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加强对保标委委员、标准化联络员的标准化专业培训,完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工作开展;建立标准化工作专家咨询机制,提高保险标准化管理效能;加强保标委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能力。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保险标准化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培育标准化专业人才。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险标准化学科建设,研究建立标准化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鼓励保险企业设立专门的标准化岗位,积极引进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
(六)提高保险标准国际化水平,占领标准制高点。鼓励保险业相关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扩大保险标准的国际影响,增强话语权。加大国际保险标准跟踪、
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保险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创建中国保险标准品牌。以中国保险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保险企业国际化。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保险标准的制定。
四、
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2017),积极推动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1.加快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保标委相关规章制度,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立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统计报告及检查评估制度,强化对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016
年底前完成)
2.完善标准体系。保标委组织开展对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和修订,不断完善现有标准。根据行业发展最新要求和市场需要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加快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服务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2016
年底前完成)
3.完成团体标准试点。按照国标委要求,积极支持指导中保协做好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计划,加快团体标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制定若干项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规范评价。(2017
年
月底前完成)
4.推动企业标准化改革。启动保险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鼓励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2017
年底前完成)
5.完善信息平台。构建完善保险行业标准化信息对外发布、交流、共享平台。(2017
年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1.明晰工作边界。在完善保险标准体系、总结团体标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建立团体标准上升转化为行业标准的机制和通道。(2017
年底前完成)
2.培育团体标准。在总结团体标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培育更多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出台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保标委组织中保协等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保险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8
年底前完成)
3.发展企业标准。建立完善并推动实施保险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8
年底前完成)
4.提升标准水平。提升我国保险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与国际保险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与国际标准接轨。(2018
年底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新型标准体系。
1.形成科学合理的保险标准体系,全面支持保险产品、服务、管理、信息化、创新等市场活动的开展。(2020
年底前完成)
2.完善标准化工作保障。通过改革标准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构建保险业标准服务平台、建立保险标准化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保险标准化工作保障体系。(2020
年底前完成)
3.繁荣市场标准。市场主导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能够更好地满足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
年底前完成)
4.提升国际影响力。我国保险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保险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显著提高,力争实现承担国际保险标准制定零的突破。(2020
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