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新增保险功能服务统计指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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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6〕20号|2016-03-01发布|2016-07-0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6〕20号
一、填报口径
1.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填报口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执行。
2.巨灾保险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3.小微企业:填报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4.出口信用保险:指以在出口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5.小额人身保险:指保险公司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填报口径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执行。
6.科技保险:指以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填报口径按照我会与科技部确定的科技保险试点政策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执行。
7.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指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填报口径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等文件执行。
8.行业慈善基金总额:指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规模,按基金期末余额口径填报。
二、报送单位
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功能服务统计指标。
四、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本通知涉及的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报。各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报送层级参见附件。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各保险公司从7月份开始报送二季度数据。
六、报送要求
1.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2.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3.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统计指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