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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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人身险〔2017〕209号|2017-08-15发布|2017-08-1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人身险〔2017〕209号
保监人身险〔2017〕209号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在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已圆满结束,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设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保监发〔2015〕102号)精神,我会决定启动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期建设的主要任务
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将进一步扩展保单登记范围,实现险种全覆盖。
(一)险种范围:
1.财产险登记范围扩展至全部财产保险,在第一、二期基础上增加下列险种:(1)团体投保的家财险和保证保险;(2)全部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巨灾保险、医疗意外险以及其他财产保险等。
2.人身险登记范围扩展至全部人身保险,在第一、二期基础上增加下列险种:团体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不报送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另行通知。
(二)数据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自开业以来上述险种的全部保单数据,包括全部失效保单和有效保单。
二、三期建设的时间安排
各保险公司与中国保信应相互配合,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第三期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2017年12月底前,中国保信制定并发布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技术方案。
(二)2018年5月底前,各保险公司根据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技术方案,完成系统改造、接口开发、与平台的联调测试以及系统正式上线工作。
(三)2018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开始向信息平台传送第三期所涉及险种的全部历史数据,并于8月底前完成。2018年9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按照T+1方式传送增量业务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支持并督促各自机构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尽快部署相关资源,确保按时完成系统开发、对接、联调测试、系统上线和数据传送等工作。未组建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人员发生变动的机构,要及时填写“保险机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我会保单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保信(bddj@ciitc.com.cn)。
(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各保险公司要严肃对待保单数据上报工作,准确理解信息平台数据报送相关要求,持续推进保单登记数据质量管理,对可能影响保单登记平台数据质量的情形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业务源头治理、传送数据自查和错误数据及时修正等多种措施,切实提高保单登记数据质量。
(三)有效加强沟通协调。中国保信要充分考虑到第三期建设险种范围广、数据模型复杂、涉及保险机构多等难点,主动加强与各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信息平台第三期建设顺利完成。
附件:保险机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