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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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89号|2009-08-11发布|2009-08-1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9〕8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偿付能力信息质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报送临时报告,那么,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重大不利事项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是指已经发生的、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其持续发展将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二)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如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如税收政策调整、利率调整等)。
(三)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
(一)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
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
2、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投资损失金额是指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获取成本之间的差额。
(二)重大赔付是指,再保前赔付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赔付事项:
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
2、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赔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赔案。
(三)大规模退保是指,一个月内退保金额超过近12个月保费收入总额5%的退保事项。
(四)重大诉讼是指,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诉讼事项:
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
2、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五)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是指,冻结资产账面价值超过本季度初资产总额5%的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受到保监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董事和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其中,高管人员指总公司高管人员和分公司高管人员。
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和发生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在发现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那么,临时报告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应当如何报送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偿付能力临时报告: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临时报告。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偿付能力不足或重大不利事项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应说明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和原因。如果发生重大不利事项但该事项尚未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应说明发生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现实或潜在影响,能够合理估计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影响金额。
2、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包括已经采取的改善措施、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以及预计效果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的格式要求,编报临时报告。
(四)临时报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保险公司应当以传真方式报送临时报告。必要时,公司还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保监会传真:010-66288102,电话:010-66286576、66286182。
问:保险集团是否需要报送临时报告,如何报送
答: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定义的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问题解答的前述规定,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报临时报告。
附件:
(公司公章)
公司名称
发生的重大事项
□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00%以下
□重大投资损失
□重大赔付
□大规模退保
□遭遇重大诉讼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申请破产保护
□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
□母公司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
□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
对重大事项的描述
已采取和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在发生的重大事项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对应事项上划。如果发生了重大不利事项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则应当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00%以下和发生的重大事项上同时划。
二、在对重大事项的描述部分,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应说明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和原因;如果发生重大不利事项但尚未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应说明发生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现实或潜在影响,能够合理估计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影响金额。
三、在已采取和将采取的应对措施部分,应当说明已经采取的改善措施、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以及预计效果等。如果公司未采取且不计划采取措施,也应在此部分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