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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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财会〔2014〕81号|2014-05-26发布|2014-05-26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财会〔2014〕81号
一、清理范围
(一)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工作要求
持有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公司,应当于6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每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目的和意图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公司投资委员会决议等)。
(三)每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包括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四)已经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五)通过项目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报送项目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三、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四、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新的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和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暂停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政策,具体要求为:
(一)已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14年3月31日账面余额为基准,不得再确认新的评估增值。
(二)采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改用公允价值计量。
联系人:王浩电
话:010
附件: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
中国保监会
2014年5月26日
附件
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
公司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房地产
名称
项目公司
名称
房地产地点
投资时间
当前
状态
持股比例
初始
投资成本
2014年1季度末的账面价值
2014年1季度末的认可价值省市年月
物权投资(合计)
股权投资(合计)
总计
填表说明:
1.“物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2.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在“房地产名称”一列填写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名称,在“项目公司名称”一列填写投资性房地产所属项目公司的具体名称,在“持股比例”一列填写保险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
3.“当前状态”一列填写房地产的当前状况:闲置、在建、已完工、已出租、持有待售或自用。
4.“初始投资成本”一列填写购买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5.“2014年1季度末的账面价值”填写2014年1季度末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