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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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102号|2009-09-21发布|2009-09-2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9〕102号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是一项监管创新工作,涉及部分保险监管职责和相应工作程序调整,机关各部门和有关保监局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为做好试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要认真履行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职责,协调会内相关部门和保监局关系,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工作,向会领导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切实推动试点工作。
三、吉林保监局要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小组,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做好准备工作。在工作中要主动听取吉林省政府意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四、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衔接。安华农险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要加强与保监会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和吉林保监局的联系,指定专门联系人,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五、安华农险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吉林保监局,认真贯彻试点工作方案,调整相关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积极落实监管要求。
六、《试点方案》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吉林及各有关保监局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工作,并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为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属地保监局作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时效性和有效性,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明确分工、上下联动、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原则,选择吉林保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开展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方案,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和试点公司。
二、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一)机构管理方面
1.保监会负责:
(1)审批安华农险总公司营业场所涉及吉林省外的变更;
(2)审批安华农险法人机构股权、章程、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和改制、重组、破产等;
(3)核准安华农险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专业责任人任职资格;
(4)审批省级分公司设立或撤销。
2.吉林保监局负责:
(1)审批安华农险总公司营业场所在吉林省内变更;
(2)初审安华农险股权、章程、业务范围变更;
(3)核准安华农险总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4)初审安华农险设立或撤销省级分公司。
3.工作程序
保监会负责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承办,批准文件抄送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和吉林保监局。不需初审的,由安华农险向保监会报送申请材料;需要初审的,由安华农险向吉林保监局报送申请材料,吉林保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保监会。其中,在吉林省外设立或撤销省分公司的,由安华农险事先征求拟设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局意见。吉林保监局负责审批的事项,由安华农险向吉林保监局报送申请材料,批准后报告保监会相关部门和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
(二)非现场监管方面
1.保监会负责:
(1)确定安华农险监管类别;
(2)安华农险机动车保险、投资型保险、长期国内信用贸易险和保证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3)管理安华农险统计信息;
(4)列席安华农险重要会议。
2.吉林保监局负责:
(1)除保监会审批外的其他安华农险条款费率备案;
(2)整理、分析安华农险日常统计信息和监管信息,每季度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
(3)报送安华农险年度监管工作报告;
(4)列席安华农险重要会议。
3.工作程序
吉林保监局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安华农险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动车保险、投资型保险、长期国内信用贸易险和保证保险由安华农险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产品的条款费率由安华农险报吉林保监局备案。安华农险统计报表同时报送保监会和吉林保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日常统计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安华农险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要会议,同时报告保监会和吉林保监局,保监会和吉林保监局可共同或单独参会,并调阅相关会议纪要和档案。
(三)现场检查方面
1.保监会负责:
(1)确定安华农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重点;
(2)组织实施安华农险综合性现场检查或重大专项现场检查。
2.吉林保监局负责:
(1)提出安华农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年度现场检查建议;
(2)开展对安华农险总公司的现场检查。
3.工作程序
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吉林保监局建议,确定安华农险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吉林保监局根据保监会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参加保监会组织的对安华农险综合性现场检查或重大专项现场检查。需要对吉林省外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当地保监局进行,如需对涉及总公司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可由吉林保监局或当地保监局进行。
(四)监管处罚方面
1.保监会负责:
(1)根据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吉林保监局行政处罚建议,向吉林保监局提出对安华农险总公司行政处罚意见,或者直接进行处罚;
(2)对安华农险高管人员监管谈话。
2.吉林保监局负责:
(1)向保监会提出对安华农险总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2)根据保监会意见组织实施对安华农险总公司的行政处罚;
(3)向安华农险提出整改意见和采取一般性监管措施;
(4)对安华农险高管人员监管谈话。
3.工作程序
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吉林保监局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直接进行处罚并抄送吉林保监局,或者提出处罚意见由吉林保监局组织实施。整改意见和一般性监管措施,由吉林保监局直接处罚并抄送保监会相关部门和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吉林保监局单独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的,事后报告保监会。
(五)其他事项
保监会负责安华农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向吉林保监局通报关于公司的重大决定和其他重要事项;统筹指导各保监局对安华农险相关监管工作。
三、组织机构
保监会成立属地监管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发改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保监会的部署要求,协调会机关相关部门与试点保监局的具体工作,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情况,针对试点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吉林保监局设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小组,根据试点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属地监管试点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工作,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会机关相关部门和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
2.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要统筹协调会内相关部门、吉林保监局以及其他安华农险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局之间关系,相关各方应及时向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送属地监管工作有关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吉林保监局要主动加强与其他保监局的联系,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外地分支机构情况,相互通报信息,并加强与吉林省政府的联系沟通,定期报告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情况,听取地方政府意见。
3.提高属地监管效率。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保监会相关部门、吉林保监局安华农险监管小组和安华农险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应以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为目标,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增强各级监管决策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工作。
4.及时总结经验。属地监管试点是一项保险监管创新工作,应及时汇总试点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断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更好地推进属地监管工作。
5.本试点方案未涉及的对安华农险的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