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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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124号|2009-11-23发布|2009-11-23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9〕124号
保监发〔2009〕124号
各保监局: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应当履行六项职责。为了明确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形成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保监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直接参与者和具体执行者,是偿付能力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各保监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项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保监会机关的沟通。
(二)各保监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及时总结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的思路、做法和经验,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水平。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偿付能力信息通报
1、保监会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自然日,下同)内通过我会内网信息平台向各保监局通报各保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报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信息。
2、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含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公司,下同)采取监管措施或解除监管措施,应当在向公司下达的同时,抄送各保监局或通过内网信息平台等方式通报各保监局。
(二)工作报告制度
1、各保监局应当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其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2、对于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的异常变动(如现金流、保费收入、赔付、退保、从业人员的异常变化等),保监局应当于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保监会机关报告。
3、从2010年第一季度起,保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要求,报送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内容包括:
(1)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
(2)辖区内风险较大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存在的风险;
(3)对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4)对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5)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的执行情况;
(6)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7)其他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重要情况。
4、上述报告的纸质文本可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报送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到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人的内网邮箱。若遇重大事项,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局领导和牵头主办的处室,积极探索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报告的报送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请各保监局在收到本通知后20日内,将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分管局领导、牵头主办处室和具体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以传真形式报告我会。
联系人:黄洋
郭菁(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
电
话:010
传
真:010
附件: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