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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10发布|2014-10-10实施|现行有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xb_cpc@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报送条件)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二、(产品审批要求)对于需审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送审批。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后,再次报送新的保险产品审批。
三、(产品备案要求)对于需备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在保险公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后,中国保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材料清单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抽查。
四、(产品后援支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除按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备案材料外,还需报送产品开发市场需求分析等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述监管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对于责令停止使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此前销售的保险产品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情节严重的,除前款规定外,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六、(责任追究)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产品开发设计原则)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加强对产品开发设计与销售服务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险消费者真实需求、着眼长期健康发展的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开发设计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应性。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保险基本原理;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
八、(产品开发设计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董事长对保险产品承担最终责任。保险产品应以正式公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公文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
在开发设计产品时,保险公司应进行系统论证。保险公司报送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除按《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信息表》,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九、(产品有效性)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消费者需求分析,提高产品开发设计质量和效率。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
十、(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制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各保险公司推进保险条款等通俗化、简单化、标准化工作。
十一、(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应注重提升产品保障功能,责任设计应清晰明确、表述应通俗易懂。
十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各项定价假设应符合精算原理和实际。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检查。
十三、(产品定期跟踪)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经营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保险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报告。
十四、(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编码工作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网站及时公布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等。
十五、(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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