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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意见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7〕289号|2007-10-30发布|2007-10-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07〕28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审批流程,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会发展改革部。
联系人:刘兴玥
联系电话:010-66286705
传真:010-66288152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相关各方的权利、职责及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如下事项作出明确规范,规范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公司基本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是永久存续公司。
3、经营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中的一人担任,用职务进行表述。
5、组织形式。
6、成立时间及批文号。除开业前报请审批的章程外,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的成立时间及批准文号。
7、发起人。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股份的历次转让时间、受让方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发起人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发起人表列入章程附件。
8、股权结构。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股权结构表详细记载股权情况,包括股本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权表,但应当在股权结构表备注栏中记录该股东的持股记录。包括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历次股权转让的时间、交易对方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公司已上市的,股权表应当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当记录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股权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权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权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9、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首页,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制定或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二)股东与股权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章程应当同时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解释规则。
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时,股东有义务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资扩股等适当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2、股权规则。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增发股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股权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权限。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权发生上述情况时,股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报告的义务,并明确规定报告的方式。
对股权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报告的义务,并明确规定报告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司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职权,同时明确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股东大会某项职权的授权方式和范围。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仅限于程序性审查性质的法定职权范围,只能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2、董事会。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董事会人数及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组成人数可以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议重大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权限范围。
章程应当同时明确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董事会某项职权的授权方式和范围。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或职务履行其职权的,仅限于程序性审查性质的法定职权范围,且只能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章程应当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构成及职责。
3、监事会。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监事会人数可以为区间数。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管理层。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管理层的构成及职责权限。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范围。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职权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司法》有关董事长和经理职责的相关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责及履职要求。章程应当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职权行使方式。
6、公司设立《公司法》及监管规定之外的管理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其组建方式、工作机制及职责权限。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公司法》及监管规定的原则要求。
7、公司章程应当原则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资产买卖、资产抵押与担保、重要业务合同等事项的决策方式及审议权限。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责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责。公司设立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能的接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责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其职能的接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4、董事会秘书。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
(五)主要议事程序
1、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层工作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的报告等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管理层工作规则由管理层拟定,董事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的要求,对其中需要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章程应当明确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实行长期激励,或者实施员工持股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长期激励或员工持股的范围、方式等原则性内容,同时将具体方案列入章程附件。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有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方面的原则规定。
3、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在申请开业时,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4、公司筹备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查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并与出资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中国保监会反馈章程修改稿。
5、中国保监会根据章程修改稿对公司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发生变更;
(3)新签署的出资协议及其他股东协议的内容与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
(4)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报请审批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对该项议案投同意票的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超过20位的公司,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就决议表决情况的真实性签字。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章程附件的变更视为章程变更。附件内容未变更的,申报资料中修改前后两份公司章程可不报送附件部分。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的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东持股份额变更或股东变更等。
2、公司章程修改同时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分别报送审查,并在章程修改说明中明确表述。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所记载基本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审批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登记与生效
1、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四、其他
(一)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二)法律责任
1、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申请修改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2、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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